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申报通知 (491) 发布于:2024-08-22 更新于:2024-08-22 来自: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项目申报

各市科技局、商务局、财*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落实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要求,根据省科技厅、商务厅、财*厅、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高〔2018〕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我省2024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行*辖区内注册的从事《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法人企业。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二)网上注册、申报。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平台”(网址:http://tas.innocom.gov.cn/),点击“申报认定备案入口”,进入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点击“用户注册”后,选择“企业账号注册”,完成注册登记,并按要求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填报。

(三)各市推荐。各市科技局会同商务、财*、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形成推荐意见。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需要,各市相关部门可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

(四)材料报送。申报材料必须与申请表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两面打印,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全部申报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制作成数据光盘。各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连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须加盖市科技局、商务局、财*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公章)、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数据光盘,在申报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省*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四、工作要求

(一)省科技厅受理各市科技局报送的2024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二)各市科技局要主动会同同级商务、财*、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联系电话:0551-62665113

省商务厅联系电话:0551-63540185

省财*厅联系电话:0551-68150603

省税务局联系电话:0551-62833653

省发改委联系电话:0551-62602765

省高新技术发展中心联系电话:0551-65370026

省*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联系电话:0551-62999803

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docx

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docx

3.2023年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docx

4.2023年企业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docx

5.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汇总表.docx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1日

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2)(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不少于1000字);

4.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6.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7.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企业公章);

8.2023年度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附件3),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9.2023年企业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附件4);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企业上年度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入(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35%以上)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票据复印件;

10.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如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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