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国网合肥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资源开发力度,推动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规范有序建设,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以下简称国家能源局104号文)、《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号,以下简称省能源局33号文)、《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8〕36号)相关要求,按照市领导指示,现就加强我市新能源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科学统筹谋划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与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对接,根据辖区新能源资源情况和变电站、线路、台区消纳能力,按年度制定新能源开发利用计划,明确年度建设目标,大力推动分布式光伏开发,谋划一批集中式光伏、风电等重大新能源项目。
二、完善项目管理机制
(一)健全开发建设体系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光伏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风电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1.根据国家能源局104号文、省能源局33号文有关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光伏项目备案管理权限由市级调整至属地县(市)区、开发区,具体事宜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属地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光伏备案告知书详见附件1)。
2.集中式光伏项目需按照省能源局规定要求参与全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中选项目到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详见附件2)。
3.分布式光伏项目分为两种: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需纳入省能源局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获准纳入的项目到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符合备案条件的,到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详见附件3)。
4.集中式风电项目需按照省能源局规定要求参与全省风电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中选项目需由属地能源主管部门转报至市发展改革委,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至省能源局核准,核准通过后即可开工建设(核准所需材料需符合当年度省能源局规定要求)。
5.分散式风电项目分为两种:“全额上网”型分散式风电项目需属地能源主管部门转报至市发展改革委,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至省能源局核准,核准通过后即可开工建设;“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型分散式风电项目需属地能源主管部门转报至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核准通过后即可开工建设(具体流程详见附件4)。
(二)实行分布式光伏并网规模分类管理
1.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就近消纳。单点接入小于6兆瓦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户用光伏项目按照就近消纳原则,在具备接入容量的区域开发建设,暂不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
2.统筹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规模管理。新增备案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包括利用坑塘水面、结合农业大棚、牲畜养殖等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未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并网。2023年8月26日前(含8月26日)已备案的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落实电网接入消纳条件后可开工建设,2023年12月底前未并网的,比照新增项目管理。
(三)开展承载能力评估
1.明确承载能力评估责任。按照省能源局33号文要求,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应以县为单位,每季度末月20日前完成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分析,明确分布式光伏开发红、黄、绿色区域,测算辖区内变电站、线路、台区可接入容量。其中绿色区域为可完全就地消纳,推荐分布式电源接入;黄色为对于确需接入的项目,应开展专项分析;红色为电网运行安全存在风险区域,在电网承载力未得到有效改善前,暂停新增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
2.及时公布承载能力情况。国网合肥供电公司应通过供电公司门户网站、营业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分布式光伏承载能力情况,属地能源主管部门通过部门网站同步对外公示。
(四)规范备案数据收集
国网合肥供电公司要配合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建立光伏备案工作台账(详见附件5)。属地能源主管部门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项目备案情况台账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新型能源发展处,市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光伏备案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协调处理光伏备案工作出现的问题。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应就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权限调整事宜面向辖区内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制定备案告知书,不得擅自增减审查条件,不得出现强制要求产业配套、投资落地、缴纳保证金、在当地成立分公司(子公司)等任何不当干预市场行为。
(二)加强项目安全监管。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应牵头会同城建、应急、城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光伏发电、风电项目的全过程安全监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视工作情况可适时调整,如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省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1:光伏备案告知书
附件2:集中式光伏备案须知
附件3:分布式光伏备案须知
附件4:分散式风电核准须知
附件5.光伏备案工作台账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7日
附件1
光伏备案告知书
电网企业(投资开发企业):
你单位报来的光伏项目备案资料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该项目予以备案,具体如下:
1、项目名称:。(项目代码:)
2、建设单位:。
3、建设地点:。
4、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面积、总装机建设容量、光伏组件数量、并网模式等)。
5、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请接文后,严格按照规划及相关建设法规程序办理,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并在取得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监察和水利等部门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和水土保持等正式批准手续后实施,非独立占地的需提供产权人同意证明,同步进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禁违法违规建设。
(注意:项目自备案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请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请申请撤销已备案项目,2年期满后仍未作出说明并未撤销的,备案机关将删除已备案项目并在在线平台公示,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XXX发展改革部门
X年X月X日
附件2
集中式光伏备案须知
一、适用范围
本须知所指集中式光伏是指在沙漠、荒漠、戈壁、坑塘水面建设的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地面光伏电站(不含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备案要求
新增光伏发电建设规模6兆瓦及以上的地面光伏电站,建设者需要按规定参与安徽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具体按照当年安徽省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方案。
三、备案流程
1.资格初审环节
建设者按规定参与安徽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竞争性配置,同时提交有关的项目资料,包括土地、环评、设计、施工等方面的资料。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竞争性配置的基本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安徽省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2.电网接入审查环节
满足基本条件的申报项目,由省电力公司统一开展电网接入审查,逐个项目出具电网接入审查意见。经审查具备电网接入条件的项目,进入综合评审环节。
3.综合评审环节
电网接入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由安徽省能源主管部门组建专家评审组,依据竞争性配置评分细则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得分情况提出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的推荐项目清单。
4.备案环节
取得相应建设指标后,建设者到属地负责分布式光伏备案管理的能源主管部门窗口备案。
附件3
分布式光伏备案须知
一、适用范围
本须知所指分布式光伏项目是指单点接入不超过6兆瓦的户用光伏项目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
二、备案要求
1.自2024年4月1日起,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管理权限由市级下放至各县(市)区、开发区,除跨县区的项目外,其余分布式光伏项目都由属地备案管理,备案规模原则上为交流侧容量(即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
2.户用光伏项目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由电网企业保障并网,无需纳入全省年度建设方案。
3.利用土地建设的不超过6兆瓦的新增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含结合农业大棚、性畜养殖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暂需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管理,未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并网。8月26日前(含8月26日)已备案的小于6兆瓦的地面光伏电站,落实电网接入消纳条件后可开工建设,2023年12月底前未并网的,比照新增项目管理。
三、备案流程
1.户用光伏项目(即利用自然人宅基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包括自然人全款购、合作开发和融资租赁等模式)根据投资主体分类管理,自然人全款购项目(即自然人在自身宅基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全款购置光伏设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属地供电企业代为集中备案(即自然人向属地供电公司申请备案,供电公司按月将备案信息汇总后报属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由投资企业在与农户签订投资协议后按批次集中向各县(市)区、开发区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2.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指利用工商业企业自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屋顶或地面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由屋顶产权所有人自主选择投资开发企业后,由投资开发企业按照一项目一备形式向各县(市)区、开发区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附件4
分散式风电核准须知
一、适用范围
本须知所指分散式风电项目是指所产生电力可自用,也可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的风电项目。
二、备案要求
1.“全额上网”型分散式风电项目需属地能源主管部门转报至市发展改革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至省能源局核准,核准通过后即可开工建设。
2.“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型分散式风电项目需属地能源主管部门转报至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通过后即可开工建设。
三、备案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快递或直接到*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项目代码,并提交能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2.办理结果网上公开,由窗口通过邮*快递寄送申请人,申请人也可自愿到窗口自取。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事项说明理由,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的权利。
附件5
县(市)区、开发区光伏备案工作台账 | |||||||||||||||||||||||
(202X年) | |||||||||||||||||||||||
序号 | 类型 | 所属市 | 项目地点 (县、市、区)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及内容 | 项目单位名称 | 项目法人证照类型 | 项目法人证照号码 | 装机容量 (千瓦) |
本月项目状态 | 项目建设进度 (年月) |
项目并网容量进度 (万千瓦) |
配储容量 (MWh)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备案时间 | 承诺开工时间 | 承诺并网时间 | 核准备案文号或者在线投资平台项目代码 | 开工时间 | 并网时间 | 全容量 并网时间 |
本月新增 并网容量(千瓦) |
本年累计 并网容量(千瓦) |
预计年底 并网容量(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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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例 |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 | 合肥市 | 长丰县 | XXX光伏发电项目 | 该项目利用XX场地的光伏发电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占地面积XX,直流侧容量XX,交流测容量XX,采用XX并网模式,年均发电量XX。该项目最终并网容量以供电公司审定为准。 | XX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5472 | 45473 | 部分并网 | 45474 | 45475 | 45476 | AE9****989 | 45474 | 45536 | 45567 | 45568 | 45569 | 45570 | |||
1 | 其他户用分布式光伏 | ||||||||||||||||||||||
2 | 自然人全款购模式户用光伏 | ||||||||||||||||||||||
3 | 地面分布式光伏 | ||||||||||||||||||||||
4 | 集中式光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