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解读】合肥高新区推动外资扩量提质促进对外开放的若干*策(“外资十条”)

*策解读 (3592) 发布于:2023-08-10 更新于:2023-08-10 来自:合肥高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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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更大力度吸引利用外资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全面强化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坚持促增量和稳存量并举,营造一流外资营商环境,促进外资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高新区制定出台“外资十条”。

目前,合肥高新区拥有外资企业超过330家,今年上半年新增外资企业24家,增长14.3%,位居四大开发区第一。

制定目的

1.贯彻落实国家“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要求;

2.承接省市出台的外资激励*策,丰富完善省市区三级外资*策支撑体系;

3.充分发挥*策撬动作用,集聚各方资源,增强外资企业投资发展信心,加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条款解读

1.鼓励外资到资

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含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金等转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到位外资额) 达100万美元的企业,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策联想:“省市区三级外资到资*策可叠加享受!”

备注:

安徽省外资*策 (部分条款) :

支持新兴产业到资。对上一年度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 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外方股东贷款及投资性公司投资除外,下同)的十大新兴产业企业,按企业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支持存量企业增资。对上一年度增资到位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在皖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增资到位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

合肥市外资*策:

鼓励合同外资到资。对上一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500万美元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高于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6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奖励管理团队40%);对已落户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成立企业到资的,奖励上限提高至800万元对首次引进的境外世界500强投资成立企业到资的,奖励上限提高至1000万元。

2.鼓励总部落户

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合肥高新区设立中国区总部和销售中心,其下属分支机构不少于3 家的,参照《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若干*策措施》分别最高奖励管理团队和企业200 万元和1000 万元。

3.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

鼓励在合肥高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予以奖励,单个机构各级财*总计奖励最高300万元。

4.支持中介招商引资

对新引进合肥高新区并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使用外资200万美元及以上,且按约定时间开始运营的,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0.8%比例给予招商中介机构 (与合肥市或合肥高新区签订合作协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属于外资世界500强企业的,另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5.支持外资基金设立

支持QFLP基金高质量发展,对于QFLP基金投资的投资收益,给予最高不超过5%的投资收益奖励,单个基金补贴时间不超过5年。奖励资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分阶段兑现。

6.鼓励外籍领军人才创业

外籍领军人才创业,单个企业最高给予100 万元的创业奖励。对于符合条件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可对照享受“科大硅谷人才补贴*策。

7.外资项目房租补贴

对入驻合肥高新区的租用区内生产或办公用房的外资企业,房租补贴参照《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若干*策措施》执行。

8.提升国际化服务业配套

对于外商投资的国际连锁商超、综合体在合肥高新区的年累计营收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开办补助100万元。

9.外籍人员便利化服务

依托国际人才城、安徽首家移民事务服务中心,提高外籍人才在华工作便利度,给予外籍人才创新创业国民待遇。建立更加简化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流程,为外资企业提供“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法律综合服务,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外籍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支持外籍人才享受商业医疗保险结算“绿色通道”等自贸试验区创新便利*策。

10.鼓励制度创新

鼓励外资企业开展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对制度创新事项当年入选国务院集中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或国家有关部门自行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的,给予案例实施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制度创新事项当年被评为省级制度创新案例或省级标志性成果并发布的对案例实施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附则:

1.本*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合肥高新区,财*收入级次在高新区,并在高新区持续经营。

2.本*策中企业到资增资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支持。对于特殊外资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策支持。

3.本*策中涉及《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若干*策》和《支持“科大硅谷”建设若干*策》的相关*策,后期若有变动,以最新*策内容为准。

4.本*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后续根据实施情况按年修订完善。

5.相关*策最终解释权归合肥高新区自贸局所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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