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合经信装备〔2020〕184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
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2022年3月17日
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工作小组会议,协调处理联席工作小组日常事务,负责第三方管理机构的授权和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等相关事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在物流、公交、环卫等应用市场运营的前期研究工作,会同第三方管理机构开展示范应用标准体系规划及建设事宜。
包河区人民*负责第三方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负责建设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监管平台,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的先行先试,打造车路协同、全域联动、多场景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新生态,推动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示范应用。
(一)无明显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二)道路标志标线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
(三)应实现监控全覆盖或覆盖重点路段;
(四)道路环境中如有用于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的监控设备,其数据应接入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平台,监控记录保存不少于30天。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五)具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
(六)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七)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八)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九)法律、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出具的在职证明;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
2.车辆控制模式(自动驾驶状态/人工驾驶状态);
3.车辆位置,车辆行驶里程;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6.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8.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9.软件版本信息;
10.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11.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五)具有健全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软件升级等能力,当车辆网络异常或受到网络攻击导致功能失效时,仍旧能够转为最小风险运行模式;
(六)法律、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初次申请用于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测试车辆应在联席工作小组认可的封闭测试区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省、市级*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三)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本实施细则所列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见附件1)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自动驾驶功能等级注明为高度自动驾驶(含以上)或声明含自动泊车功能的,应通过地下或区域内部道路测试、网络安全测试和软件升级测试;
(二)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道路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道路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三)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四)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五)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八)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九)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十)经创新中心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时段、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网络安全测试等;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道路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申请材料同首次申请,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一)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的,应对拟增加的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除原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规范第十四条第(四)(六)(十)项规定提供拟增加车辆的相关材料。对于车型、设计运行范围、软件系统和硬件配置相同的车辆,经过测试机构一致性检查(创新中心按10%比例抽查)后,无须重复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
(二)拟在合肥市进行道路测试的,除原省市发放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以及其在原测试地完成的道路测试安全性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规范第十四条第(三)(十)项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如拟开展道路测试所在地规定进行具有当地道路交通特征的场景等附加项目测试的,还应取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附加项目检验报告。
(三)由联席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具体论证通过,联席工作小组准许持其他省、市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在本行*区域进行道路测试的,可在测试主体提交相关材料后开展相应的测试。
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等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测试。
(一)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示范应用车辆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及总结报告;
(三)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经创新中心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运行时段、运行模式、组织架构、组织方式、安全管理制度、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示范应用时间。
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支持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长丰县等行*区域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授权规定,制定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含低速汽车、轮式机器人)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管理措施,有序报备实施,逐步向本市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复制推广。
(一)示范应用阶段完整总结报告;
(二)拟商业化运营方案介绍,包含但不限于:运行模式、组织架构、组织方式、行驶路线、运行时段、运营调度、管理平台、操作流程、预约方式、人员筛选、服务监督、安全管理制度、合作协议和相应承诺等;
(三)拟商业化运营主体、驾驶人相应运营资质的证明材料;
(四)拟商业化运营车辆性能证明材料,包括在开放道路通过相应测试的证明材料,模拟仿真测试报告等;
(五)应急保障预案、购买保险证明材料、合法合规性材料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一)道路测试阶段完整总结报告;
(二)测试主体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通过相应测试的证明材料,相关模拟仿真测试报告;
(三)无人测试和示范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针对车辆网络和数据安全的管理制度、保障机制、验证情况和相应承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软件升级管理、产品网络安全过程保障等说明材料及整车网络安全测试验证情况说明(包括测试指标、测试方法、测试环境、测试结果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不得在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过程中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车辆在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一)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三)联席工作小组认为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联席工作小组终止相关车辆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一)履行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数据机密、完整和可用;
(二)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合理收集和使用数据,经被收集者同意的前提下做好规则披露。不非法买卖、转让、公开相关数据;
(三)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中产生的数据,除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传输到境外;
(四)严禁对外发送虚假数据,干扰其他车辆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每月应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上报创新中心。
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通过信息系统将事故情况上报创新中心,未按要求上报的可暂停其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24个月。创新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联席工作小组。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根据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应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乘客可以不响应系统请求;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驾驶人/乘客介入。
本规范所称设计运行条件(Operational Design Condition,ODC)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各类条件的总称,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乘人员状态等条件。其中,设计运行范围(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ODD)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一般包括:1)道路边界与路面状态;2)交通基础设施;3)临时性道路变更;4)其他交通参与者状态;5)自然环境;6)网联通信、数字地图支持等条件。
附件1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序号 | 检测项目 |
1 | 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 |
2 |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 |
3 | 行人与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 |
4 | 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
(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减速、切入、切出及静止等状态) |
5 | 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 |
6 | 风险减缓策略 |
7 | 自动紧急避险(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关闭状态) |
8 | 车辆定位 |
9 | 网联协作式驾驶能力测试 |
10 | 地下及内部道路测试(包括地下视野遮挡区域动态响应、自动泊车与自动驶出、全流程自主代客泊车等场景) |
11 | 车辆信息传输安全测试(车辆信息传输安全测试、车辆安全漏洞测试、误操作测试、车辆外部连接安全测试、关键数据安全测试等) |
12 | 软件升级测试(升级前条件符合性、升级包安全下载和安全校验、升级前校验、升级过程信息提示、升级结果提示等) |
※除检测以上通用项目外,还应检测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设计
运行范围涉及的项目,如 C-V2X 联网通信等。
附件2
20XX 年 第 XXX 号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合肥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道路测试主体单位法人签章) (省、市级*主管部门签章)
年 月 日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道路测试主体 | |
道路测试车辆 |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道路测试驾驶人 | (须依次列出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
道路测试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测试路段或区域 |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或区域名称与联席工作小组公布的一致) |
转场路段 | (须列出车辆在自动驾驶测试路段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
道路测试项目 | (须依次列出) |
附件3
20XX年 第XXX号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示范应用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省、市等名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示范应用主体单位法人或 (省、市级*主管部门签章)
联合体所有单位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
示范应用主体 | |
示范应用车辆 |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示范应用驾驶人 | (须依次列出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
示范应用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 | (须依次列出,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名称与联席工作小组公布的一致) |
转场路段 | (须列出车辆在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
示范应用项目 | (须依次列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