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财*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创业场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局
2021年6月16日
合肥市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采取*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元化投资方式进行建设,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创业服务为手段,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培育扶持初始或初创期创业实体为主要目标,落实创业扶持*策,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形成的具有滚动孵化创业实体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数据汇总、业务指导等工作,以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评估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创业孵化基地应结合当地产业布局和主导行业确定功能定位。应具备以下功能和基本条件: (一)场地保障功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扶持体系和财务管理等制度,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公共服务空间,有相应的供电、供水、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房屋租金减免、物业、宽带接入使用等费用减免支持。(二)创业孵化功能。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管理、退出等规章制度,能够组织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入驻,并通过系列创业服务推动创办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创业成功率;入驻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就业,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三)创业服务功能。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应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开业指导、*策咨询、信息服务、风险评估、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综合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可引入风险投资公司;组织或协助开展创业指导,协助落实有关创业扶持*策。(四)市场推广功能。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具备事务代理功能,协助入驻创业实体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等服务,协助退出创业实体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工作。创业孵化基地还需注重发挥滚动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的,不再继续享受创业孵化基地扶持*策。创业孵化基地应具有合法产权或租赁使用权,与创业实体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入驻面积、入驻时间、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方与所在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当地*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创业孵化基地需具备以上主要功能,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面积要求。厂房型基地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对入驻新技术研发应用、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现代服务等创业实体占入驻实体总数达到80%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最低放宽到1500平方米。入驻实体人均面积原则上不得高于20平方米。(二)实体数量。入驻初始或初创期创业实体3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300人以上,楼宇型基地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放宽到200人以上。
第六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者须通过所创实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稳定吸纳就业是指创业者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积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向招用人员 (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自主选择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不超过3年的入驻协议。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荐具备一定成长条件的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园区。创业者已入驻过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并享受过3年孵化优惠*策的,不纳入扶持范围。
第三章 评估认定
第七条 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将从认定的市级孵化基地中遴选推荐。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从正常运营且已认定为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中评估认定。市直部门 (单位)、行业领军大型企业、驻肥高校等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也可直接申请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八条 评估认定程序。申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的,应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直部门 (单位)、行业领军大型企业、驻肥高校等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也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进行评估认定。同时报送申报材料:
1、《合肥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创业孵化基地房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3、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方与所在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当地*签订合作协议复印件;
4、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实体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5、创业实体领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6、创业实体吸纳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各县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各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局对申报单位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评估,并进行实地考察,经考察无异议的,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合肥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授牌。
第四章 扶持奖励
第九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根据入驻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创业孵化绩效等因素给予以奖代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就业服务、租金减免以及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条 绩效评价奖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局将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考评其持续发展能力、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策落实等情况。绩效考评每年开展一次,对于考评优秀的,给予每个创业孵化基地不超过100万元的绩效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策资金中列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补:
1、A类(2个),给予80万元奖补资金。有较强的成长性、可持续性,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5%;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70%;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15%。
2、B类(3个),给予50万元奖补资金。有良好的成长性、可持续性,基地入驻率不低于75%;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60%;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10%。
3、C类(6个),给予30万元奖补资金。有成长性、可持续性,基地入驻率不低于50%;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50%;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
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创业实体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含公共服务区域)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孵化总面积的比率。创业实体存活率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占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 创业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创业孵化成功率是指经孵化迁出创业孵化基地,仍在合肥行*区域内继续正常经营的创业实体,占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数量及孵化成功迁出基地创业实体数量之和的比率。初始或初创期创业实体是指入驻创业孵化基地3个月以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入驻时已领取营业执照3年以内的创业实体。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建筑权属证书标识的建筑面积或具备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标识的建筑面积。
资金申报程序。绩效评价奖补资金申报和审核按“网上申报、县区初审、部门审核、官网公示”的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1、各创业孵化基地首先登录合肥市产业*策管理信息系统(http://61.133.142.83/hfczxm/public/cyzcw/login),并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其次订阅相关*策条款,并详细阅读操作规程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2、关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通知公告”栏目发布的申报通知,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部门审核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按照分配的用户名登录信息系统,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后,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处室审核。审核结果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7天。
4、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人社局报市*审批。市财*局在收到市*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将*策资金预算下达或拨付至市人社局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局,由其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园区补贴资金。自创业实体入园之日起,3年内给予房租减半补贴(补贴单价不超过10元/平方米);1年内给予水电费减半补贴;3年内给予物管费减免补贴(补贴单价不超过1元/平方米)。以上减免费用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园区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补贴程序。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补贴资金按季申报。创业实体可向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创业实体与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机构签订的入驻协议书;
3、收费凭证;
4、创业实体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信息。
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汇总后报所在的县(市)、区(开发区)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初审后,创业服务指导机构报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财*部门,审核后,县(市)、区(开发区)财*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创业实体。
对本办法下发前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不再重新进行认定,已入驻的创业实体享受的园区补贴*策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统计、定期抽查、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强化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积极争创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合理规划布局, 避免重复投资、资源浪费。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要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台账,确保入驻创业实体数、吸纳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真实、准确、规范;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选取入驻创业实体、核定入驻面积,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开;要加强对入驻创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由创业孵化基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确保奖补资金使用合规合法;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运营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按规定悬挂创业孵化基地标识,对*出资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的,要严格按照*采购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运营管理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结合每年开展的绩效考评,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一)不服从园区所在县(区)主管部门管理的; (二)虚报孵化面积、孵化人数、经营收入、带动就业人数等奖补指标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的; (三)改变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功能,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四)创业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入驻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监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虚列提报内容、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一经发现,纳入负面清单,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强化奖补资金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 《财*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奖补资金使用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奖补资金的; (五)其他违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从市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园区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第三方评估、专家评审等费用从促进就业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局负责解释。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根据省*策情况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原《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局关于合肥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合人社秘〔2013〕23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具体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由各区 (市)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可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
附件:1. 合肥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 合肥市创业孵化基地绩效奖补资金申报表
3. 合肥市创业孵化基地实体入驻申请表
4. 合肥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补贴资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