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主管部门,各银保监局,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相关品种详见附件),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策支持范围。
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组织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申报形式采用线上申报,网址https://xclcygx.miit.gov.cn。
五、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按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压实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做好初审工作,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我们将组织专家审核,重点支持相关产业链材料推广应用,确保财*资金使用效果。初审意见请于2023年2月28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鞠伟010-68205770
张虎010-68205563
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薛雨010-66286575
线上申报系统技术服务王小军010-88559177
附件:2023年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3年1月13日
附件
2023年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一、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表(格式附后);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首批次新材料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所签订的正规合同;
四、保单及保险费发票,每份保单对应一家生产企业及一家用户单位;
五、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中第三方机构、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六、产品专利、专利授权书或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
七、承保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备案编号、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承保时点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公司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备注:1.上传线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2.本次申报新材料产品不含集成电路材料,将另行安排。其中,集成电路材料主要涉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中的27个品种,序号分别是18、63、69、70、110、111、112、113、114、115、119、147、157、160、161、162、241、
242、243、244、246、256、259、260、261、264、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