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东部新中心*工委,各*委(*工委)、*组,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瑶海区2022年稳增长、促发展、双示范若干*策》已经区委、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瑶海区委办公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办公室
瑶海区2022年稳增长、促发展、双示范若干*策
围绕“奋力打造‘双示范’、早日建成‘千亿区’”目标,进一步加快引进和培育区域产业导向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和能级提升,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策。
一、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1. 支持创新主体发展。
(1)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模以上企业25万元、规模以下企业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模以上2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新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视作首次认定。(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当年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不包括入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0.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鼓励申报科技进步奖。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 鼓励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1)鼓励创新成果就地转化。对当年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二等奖以上的团队携带获奖项目6个月之内在我区创办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分别给予创业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区内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鼓励科技成果交易并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依据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在100-500万之间的,给予实际支付额10%补助,同一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其在孵企业当年新申报并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包括当年自市外引入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运营管理单位奖励,同一运营管理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4.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1)鼓励知识产权规范管理认证。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监局)
(2)鼓励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对单位(研发团队、研发个人)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15万元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0件以上(含10件)、20件以上(含20件)、30件以上(含30件)且维持有效期5年以上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我区区域内维持十年有效的发明专利给予8000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监局)
(3)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支持企业以专利、商标质押贷款方式融资,按其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安徽省*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策奖励(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执行部门:区市监局、区财*局)
5. 品牌及质量奖励。
(1)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当年新引入或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新引入或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产品,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区市监局)
(2)支持企业提升质量。对当年获得安徽省*质量奖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区*质量奖金奖、区*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分别给予每家获奖组织30万元、10万元奖金(不进行重复奖励)。(执行部门:区市监局)
(3)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对当年新认定的“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固定网点,按每个网点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4)支持粮食应急网点建设。对当年选定的区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按0.5万元/点/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5)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对主持制定地方、行业、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2万元、5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监局)
(6)鼓励企业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主动实施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经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执行部门:区市监局)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6. 鼓励企业升规纳统。
(1)工业。当年复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仅限累计复规一次),以统计年报为准。迁入的规上工业企业,且产值同比上一年持平或增加,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库,且当年产值保持正增长的,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区发改委)
(2)建筑业。当年入统且建筑业产值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服务业。新增纳入省平台统计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再增加3万元一次性奖补。企业在次年申报*策资金前,营业收入需保持持续正增长。(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4)商业。对首次入统的商贸流通单位(批零住餐业),当年零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20%(含)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1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销售额(营业额)达1亿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不同时享受,与瑶发〔2021〕1号文件新增入统限上商贸单位一次性奖励不同时享受)(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5)服务业集聚区。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凡当年园区内每新增1户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且企业营收增幅达15%(含)以上的,按照每户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7. 鼓励企业扩大经营。
(1)工业。对当年产值增幅达3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按产值总量的万分之一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上年度产值在1亿元(含)以上的,按产值总量的万分之二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再按照产值总量分别增加千分之一、千分之二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区发改委)
(2)服务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以上且增幅达12%(含)以上、1亿元(含)-5亿元且增幅达15%(含)以上、5000万元(含)-1亿元且增幅达20%(含)以上、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增幅达25%(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在此基础上分别再增加2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3)商业。对限上商贸单位销售额首次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且增速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限上商贸单位销售额(新增除外)较上年增加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不同时享受)。对年度社消零排名全区前10名且当年增速不低于15%的限上单位,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奖补,社消零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10亿以下的奖励5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4)连锁企业总部。鼓励支持连锁企业总部引进我区,对迁入我区或区内存量企业通过改变财务管理、纳税汇缴方式实现统一运营,达到总部企业标准的企业,当年零售额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5)进出口企业。对当年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且增速达到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物流费用支持。(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8. 支持软件园建设。
(1)支持软件龙头企业落户。全球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百强企业或营收超10亿的软件企业在我区设立长三角区域总部(独立法人),给予其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设立安徽区域总部(独立法人),给予其一次性落户奖励10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新入驻瑶海区产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软件企业,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入驻软件园集聚发展的,前三年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100%补贴,第四、五年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50%补贴。(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三、加快转型升级步伐
9. 支持数字化应用。
(1)支持智能化改造升级。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 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试点示范或*策支持的工业互联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瑶海区本地工业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当年购买平台服务费用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服务费用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10. 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省级“专精特新”冠军、省及市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当年获得的最高等级称号为限,不重复享受);迁入企业同等享受。(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11. 创建转型标杆企业。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平安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12. 鼓励企业走出去。
(1)支持企业参展。鼓励本区企业举办或参与国家、省级大型展会和赛事、论坛、峰会、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和参与的各类活动需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给予活动承办单位实际发生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活动参展单位按照实际参展面积,特装展位每平方给予200元的参展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为我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报关报验、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的跨境电商服务平台,服务我区企业年度在线交易额超300 万美元、500万美元、800万美元、15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 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3)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3. 支持直播经济发展。鼓励 MCN(网红经济运作) 机构集聚发展。对于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含)、3000万(含)、5000万元(含)以上的,且同比增速20%以上的MCN 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10万、15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14. 大力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1)对获得省国防和经济建设类支持的项目,按照省级奖补资金的5%给予最高10万元配套奖补。(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2)认证奖励。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瑶海区内企业,每获得一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5. 鼓励企业北交所上市。对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总量350万元奖补,分阶段兑现:对完成股改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给予企业1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给予企业100万元。(主板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按照瑶发〔2021〕1号文件*策进行奖补)(执行部门:区财*局)
16. 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申请新型*银担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并获得市金融局统计口径内担保机构担保的,区财*给予担保费的50%返还。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局)
17.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奖补。设立续贷过桥资金2000万元,帮助企业临时周转,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全年周转次数达到18次以上的,区财*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奖励。鼓励新型银*担业务,对支持瑶海区企业年度贷款发生额达到6亿元、10亿元的担保机构,分别给予核心团队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款不受注册地限制。(执行部门:区财*局)
五、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18. 支持文化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市委宣传部合肥特色文化街区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纳入市统计局规上文化、旅游类企业名录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文旅局、区教体局)
19. 鼓励文旅景区打造。新晋升为国家4A级、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20. 支持开发文旅特色资源。针对组织市外旅游团队来瑶海旅游的本区旅行社,线路至少包含瑶海1个及以上A级景区,且年度招徕人数超过2000人的,按每人10元以内给予一次性奖补,最多不超过6万元。(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六、附则
1. 本*策扶持的对象,原则上为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以下简称“三个关系”)必须均在瑶海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业*策申报主体应当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策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2. 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本*策享受资格:
(1)企业当年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的;
(2)企业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及以上的;
(3)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撤销的;
(4)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5)企业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6)企业被建设行*主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或存在违法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7)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3.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区级不同类型*策奖励,享受合肥市同类型*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策奖励。对企业的奖励、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享受*策年度的区级贡献。
4. *策体系中不受区级贡献等限制的条款说明:
(1)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第1、2(1)、3、4(2)*策兑现不受企业区级贡献限制,第5(4)条*策兑现不受“纳税登记、统计关系”限制。
(2)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第6(5)、7(5)条*策兑现不受企业区级贡献限制。
(3)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第10、11、12(2)、14条*策兑现不受企业区级贡献限制。
(4)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第15、17条*策兑现不受企业区级贡献限制。
(5)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第18、19、20条*策兑现不受企业区级贡献限制。
除上述明确的范围外,所有奖励均以该企业或项目同期区级贡献为上限。
5. 本*策执行部门为奖励工作的责任主体,申报企业需完整、及时地向区执行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由所列执行部门立即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策的资格,并列入瑶海区诚信体系黑名单,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 本*策在瑶海区范围内有效,各*策条款由*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本*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实施细则由*策执行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