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数据资源局、*务服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大数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和《安徽省区块链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3月25日
安徽省大数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称在促进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大数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以用为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大数据采集、清洗、分析、治理、挖掘等技术研究,并加以利用、管理、维护和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大数据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大数据专业技术资格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其中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按照《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策,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三)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直接认定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直接认定
(一)技术员条件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大数据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助理工程师条件:
1.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
2.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大数据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大数据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第七条 技术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大数据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期满。
(二)专业能力:
1.掌握大数据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3.独立撰写大数据专业技术总结1篇。
第八条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大数据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专业能力:
1.掌握大数据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和指导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大数据领域一般性技术难题;
3.独立撰写大数据专业技术总结2篇。
第四章 中级(工程师)直接认定和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取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大数据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大数据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大数据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大数据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大数据系统(平台)项目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解决大数据领域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和撰写相应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条件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数据专业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参与完成与大数据专业相关的市厅级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所在单位科研、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项目2项,且经第三方评价或已通过验收;
3.参与编写大数据领域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指南1项,或企业标准2项,且已颁布实施;
4.获得大数据领域全省性重要赛事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大数据领域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奖项。
(四)成果条件
独立撰写大数据专业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3篇,或公开发表与大数据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成果形式应体现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对解决技术难题有明显成效。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大数据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大数据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大数据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大数据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二)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大数据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大数据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有跟踪大数据专业发展趋势的能力,熟练运用大数据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开展工作,经验丰富,绩效明显;
2.长期从事大数据专业技术工作,能独立或参与解决大数据领域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关键性技术难题,并撰写相应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3.能够指导工程师、硕士研究生或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须取得个人奖励证书,下同)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
2.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下同),取得大数据专业的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大数据专业的实用新型专利3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2项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建设或研究,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4.主持市厅级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攻关项目1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大数据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2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获得大数据领域全省性重要赛事一等奖或全国性重要赛事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大数据领域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奖项。
(四)成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与大数据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与大数据专业相关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并标注。
第十二条 派出参加援疆、援藏、乡村振兴等工作3年以上,及在县级以下(不含县城)基层一线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可适当放宽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要求。申报人除应具备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学历资历和专业能力外,一般应具备以下业绩成果条件。
(一)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与大数据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大数据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4.主持研制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或成果转化、技术推广项目2项,经第三方评价完成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与大数据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与大数据专业相关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并标注。
第六章 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三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经历相匹配的要求,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和业绩,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大数据专业技术人员应逐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资料,应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取得。
第十五条 根据《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职称考试证书,现从事大数据专业,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申报相应层级大数据专业职称。
第十六条 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程序在对申报人的素质、能力、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研判后,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变动造成与现岗位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不一致的,可以转评。转评方法和要求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全面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评审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1.受到*纪、*务、行*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2.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部门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3.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本标准条件所称相应职业资格,是指符合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的规定要求,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以考代评的职称证书。
所称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级别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级*或*各部委办局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各省辖市*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
所称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完成人中的第1人。所称主要完成人、主要参编者,是指国家级项目(标准)或行业标准完成人中的前8人;省部级项目(标准)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厅级项目完成人中的前3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中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
所称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经国务院、省级人民*、市人民*或授权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研,是指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技术攻关,是指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或在以上部门登记备案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
所称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含电子期刊、增刊、副刊、年刊等)。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应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所称以上含本级。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安徽省区块链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区块链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称在促进区块链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区块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区块链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以用为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区块链架构设计、底层技术、系统应用、系统测试、系统部署、运行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区块链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区块链专业技术资格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其中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按照《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策,坚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三)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直接认定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直接认定
(一)技术员条件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区块链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助理工程师条件:
1.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
2.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区块链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区块链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第七条 技术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区块链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期满。
(二)专业能力:
1.掌握区块链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3.独立撰写区块链专业技术总结1篇。
第八条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区块链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专业能力:
1.掌握区块链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和指导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区块链领域一般性技术难题;
3.独立撰写区块链专业技术总结2篇。
第四章 中级(工程师)直接认定和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取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区块链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区块链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区块链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区块链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区块链系统(平台)项目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解决区块链领域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和撰写相应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3.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条件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区块链专业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参与完成与区块链专业相关的市厅级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所在单位科研、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项目2项,且经第三方评价或已通过验收;
3.参与编写区块链领域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指南1项,或企业标准2项,且已颁布实施;
4.获得区块链领域全省性重要赛事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区块链领域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奖项。
(四)成果条件
独立撰写区块链专业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3篇,或公开发表与区块链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成果形式应体现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对解决技术难题有明显成效。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区块链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区块链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区块链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区块链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二)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区块链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区块链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有跟踪区块链专业发展趋势的能力,熟练运用区块链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开展工作,经验丰富,绩效明显;
2.长期从事区块链专业技术工作,能独立或参与解决区块链领域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关键性技术难题,并撰写相应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3.能够指导工程师、硕士研究生或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须取得个人奖励证书,下同)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
2.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下同),取得区块链专业的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区块链专业的实用新型专利3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2项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建设或研究,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4.主持市厅级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攻关项目1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区块链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2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获得区块链领域全省性重要赛事一等奖或全国性重要赛事三等奖以上奖项;或区块链领域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奖项。
(四)成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与区块链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与区块链专业相关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并标注。
第十二条 派出参加援疆、援藏、乡村振兴等工作3年以上,及在县级以下(不含县城)基层一线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可适当放宽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要求。申报人除应具备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学历资历和专业能力外,一般应具备以下业绩成果条件。
(一)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与区块链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区块链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4.主持研制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或成果转化、技术推广项目2项,经第三方评价完成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上发表与区块链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与区块链专业相关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并标注。
第六章 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三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区块链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经历相匹配的要求,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区块链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和业绩,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区块链专业技术人员应逐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资料,应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取得。
第十五条 根据《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职称考试证书,现从事区块链专业,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申报相应层级区块链专业职称。
第十六条 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程序在对申报人的素质、能力、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研判后,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变动造成与现岗位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不一致的,可以转评。转评方法和要求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全面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评审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1.受到*纪、*务、行*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2.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部门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3.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本标准条件所称相应职业资格,是指符合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的规定要求,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以考代评的职称证书。
所称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级别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级*或*各部委办局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各省辖市*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
所称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完成人中的第1人。所称主要完成人、主要参编者,是指国家级项目(标准)或行业标准完成人中的前8人;省部级项目(标准)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厅级项目完成人中的前3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中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
所称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经国务院、省级人民*、市人民*或授权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研,是指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技术攻关,是指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或在以上部门登记备案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
所称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含电子期刊、增刊、副刊、年刊等)。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应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所称以上含本级。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