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加快新能源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安徽省资讯 (6552) 发布于:2021-12-21 13:53:16 更新于:2021-12-21 13:53:16 来自:合肥日报
项目申报

12月20日,《合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合肥市*务中心举行。鼓励使用新能源,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将面临二百元的罚款……《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明确相关措施。

背景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效抓手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已经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截至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267万辆(全国排名27位),急剧增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公报数据显示,合肥的移动源排放在空气污染源中的占比达到22%,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污染治理任务较重。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继修订出台,对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提出了新要求。为此,有必要制定相关法规,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工作提供有效抓手。

2021年初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2021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后,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予以审查批准。

监督

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放污染投诉举报制度

《条例》紧抓源头防治,规定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依法免于安全技术检验以外申请转入登记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为强化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市生态环境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此外,对涉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投诉举报,生态环境行*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治理

加快新能源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条例》鼓励使用新能源,明确市人民*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新能源机动车充电站、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智能化运营水平。

新建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居民小区、大型停车场等场所,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充电等新能源补充设施配建比例。对既有场所应当由产权所属单位根据实际条件增配一定比例的充电等新能源补充设施。

同时,鼓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公共交通、仓储物流、港口码头、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优先选用新能源动力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处罚

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将处以二百元罚款

根据《条例》,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的罚款。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以每台机械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在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设定了处罚。同时,对生态环境行*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设定了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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