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完善技术创新内容方面,《条例》规定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机制。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
《条例》明确,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数字乡村建设,促进智慧农业发展,拓展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场景;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进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通过科技小院人才培养模式等,推动专业人才服务农业农村。
关于科学仪器与设施共享,《条例》规定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共同建立共享协同机制等。根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有关部署,我省将推动建设和完善长三角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省共享服务平台应当与长三角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互联互通,为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跨区域共享服务。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为依托,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联合实施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此外,我省支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规定将管理单位为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用户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情况,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