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园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北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科〔2024〕5号)要求,为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省内外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现就申领2024年淮北市科技创新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申领企业须为在淮北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制造业企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申领范围及标准
1.研发活动清零方向:在省统计局2021年度和2022年度
清零任务确定的名单内并经市科技局核准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可申领研发投入费用总额的10%且上限不超过30万元的创新券。
2.研发机构清零方向:在省统计局2021年度和2022年度清零任务确定的名单内并经市科技局核准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可申领研发机构投入费用总额的10%且上限不超过60万元的创新券。同一企业研发活动清零方向支持和研发机构清零方向支持申领额度合计不超过60万元。
3.购买科技保险方向:2023年度实际支付购买12个科技保险险种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领实际支出保费总额的20%且上限不超过30万元的创新券。纳入补贴的12个科技保险险种见《办法》。
4.购买科技服务方向: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下)和2023年度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支付凭证时间须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可申领实际支出科技服务费用总额的20%且上限不超过30万元的创新券。纳入补贴的科技服务范围见《办法》。
三、申领所需材料
1.淮北市科技创新券发放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
4.淮北市科技创新券申领承诺书(附件3);
5.科技保险或科技服务的购买合同(如申报此方向)。
四、申领时间和要求
申领时间: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6月3日。本年科技创新券申领及兑现遵循总额控制、先到先得原则。
申领企业不得有以下几种情形:
1.项目合同内容不符合市级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或根据合同内容无法判定该项目属于科技服务项目的或与企业自身的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无关。
2.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如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3.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服务。
4.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5.已享受其他科技创新*策支持的项目。
6.项目合同的签订方之间存在任何隶属、共建、投资与被投资、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7.项目合同的签订主体之一存在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记录或已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申领流程
(一)自主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自通知发布起至6月3日前向归属科技部门提交《淮北市科技创新券发放申请表》、《淮北市科技创新券申领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二)初审推荐。归属科技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资料进
行审核,确认资料完整性,并在“信用安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平台对申报企业进行征信查询。各归属科技部门于6月7日前将推荐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推荐报告、《县区(园区)科技部门科技创新券发放推荐清单》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发放公示。市科技局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拟定发放企业名单及申领金额,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登记备案。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雪 方国庆电话:0561—3884160
邮箱:2441807385@ qq.com
地址:淮北市杜集区梧桐中路19号市科创中心13楼
2024年5月20日
附件1.淮北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1
淮北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皖*〔2022〕64号)《淮北市产业扶持*策清单》(淮*〔2023〕13号)及《安徽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皖科资〔2023〕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决定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指运用市级财*科技资金,补助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建立研发机构、分担科研经营风险、购买技术创新专业服务的一种*策工具。创新券采用申报登记形式,由企业申领和使用,由企业或服务机构申请兑付。淮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在实施过程中可积极探索使用电子券形式兑付。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创新券*策,编制预算,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淮北市财*局(以下简称“市财*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科技局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创新券推广应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创新券申请
第五条创新券重点支持研发活动清零、研发机构清零、科技保险服务、购买科技服务四个方向。市科技局根据创新券*策试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重点支持的创新券方向。
第六条支持方向为研发活动清零的使用单位,为注册在本市,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实际无研发活动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已清零企业可凭券向市领取不高于研发投入费用总额10%的补贴资金(每家清零企业只补贴一次且不超过30万元)。首次企业名单以皖科企秘〔2023〕180号文中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无研发活动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名单为参考并经市科技局核准,以后年度的支持名单由省科技厅另行通知。
第七条支持方向为研发机构清零的使用单位,为注册在本市,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实际无研发机构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已清零企业可凭券向市领取不高于研发机构投入费用总额10%的补贴资金(每家清零企业只补贴一次且不超过60万元)。首次企业名单以皖科企秘〔2023〕180号文中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无研发机构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名单为参考并经市科技局核准,以后年度的支持名单由省科技厅另行通知。同一企业研发活动清零方向支持和研发机构清零方向支持享受补贴资金合计不超过60万元。
第八条支持方向为科技保险服务的,使用单位为注册在本市,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可凭券向市领取不高于实际支出保费20%的补贴资金(每年每家不超过30万元)。纳入科技保险服务补贴的12个险种为: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根据科技保险服务补贴*策试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补贴的科技保险险种。
第九条支持方向为购买科技服务的,使用单位为注册在本市,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下)、上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可凭券向市科技局认可的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市科技局依据服务订单金额给予2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可自行选择企业兑付或机构兑付模式。支持全国范围内的优秀服务机构给本地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
第十条支持的科技服务范围为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人才培养、仪器设备共享等科技创新过程中产生的服务。具体的服务事项清单,由市科技局发布和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在满足相应支持方向的条件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产生研发费用支出并提供相应财务报表;
(二)购买的科技服务应当与开展的研发活动有直接相关性;
(三)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科研诚信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创新券试行资金预算总额控制、先到先得方式发放。创新券自下达之日起二年内有效,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创新券,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企业申领的创新券使用额度不得少于70%,低于限额使用的,第二年降低申领额度。
创新券试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创新券不得支持以下服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二)与企业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三)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
(四)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五)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咨询等服务;
(六)已获取其他财*资金支持的竞争性立项创新活动。
第三章领取与兑现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依据服务机构和企业提供的经认定技术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研发投入和研发机构投入佐证材料、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开展审核、兑付,具体兑现要求届时另发通知。
第十五条企业应向市科技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创新券兑现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方向的证明材料;
(三)付费发票。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创新券申请、创新券兑现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经评审认定拟兑现的项目和资金按照*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创新券拟兑现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兑现项目和资金按照程序提交市*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的由市科技局联合市财*局按财*资金拨付程序予以兑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创新券,严格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合法使用创新券,并且自觉接受相关业务行*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回资助资金,将责任单位和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的市科技*策相关项目。
(一)转让、赠送和买卖创新券的;
(二)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兑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故意隐瞒服务机构与企业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的;
(四)服务内容转包的;
(五)采取虚构创新券合同或者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的。
(六)拒不配合科技部门对创新券申请、使用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财*资金使用效益,科技部门、财*部门组织对创新券资金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创新券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