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局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策汇编 (2902) 发布于:2023-11-07 更新于:2023-11-07 来自:合肥市科技局
项目申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的遴选和使用,提升科技专家库的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我市科技管理和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局修订了《合肥市科技局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现予以公布。

附件:《合肥市科技局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

合肥市科技局

2023年11月6日

合肥市科技局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专家的遴选和使用,提升科技专家库(简称专家库)的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我市科技管理和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评审、评价、评估质量,根据《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 号)、《安徽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厅〔2019〕3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合肥市实际情况,对《合肥市科技局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有序开发、管用分离”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三条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熟悉国家法规和省、市科技创新*策,服务于合肥市科技管理工作,是合肥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国内外专家为合肥科技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是:为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包括进行科技项目和人才计划评审、评估验收、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奖励评审等。

第五条 合肥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根据创新工作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专家库。组织人事处为专家库的管理处室,主要负责专家入库、维护、退出和更新。

第六条 入库专家分为专业技术类和综合管理类两类。

(一)专业技术类专家

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量子、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全市重点产业链领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的专家,主要是高等院校教研人员、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科技企业科技开发人员等。

(二)综合管理类专家

在科技管理、科技咨询、*策研究、企业管理、金融财会、投融资、创新创业等领域的专家,主要是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科技园区、双创载体、科技服务机构等工作懂产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2.具备参加评审评估评价工作的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出意见;

3.从事所属行业领域工作满 5 年以上并且仍在从事,对本行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金融等发展状况;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

5.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专业条件

1.专业技术类专家

专业技术类专家应在本领域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任职。

(1)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申报专业技术类专家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申报专业技术类专家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综合管理类专家

(1)企业管理专家。高校、科研院所中懂产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中懂产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财务金融专家。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专业财务人员和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具体包括: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银行、证券、担保、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

(3)双创专家。省级及以上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载体中懂产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4)其他专家。具备丰富经验的法律专家、知识产权专家等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专家的选取。按照公开征集、审查与公示的流程选取专家。

(一)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邀请入库两种方式征集。

1.个人申请:专家库征集实行常态化受理,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登录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http://stmis.hfkczx.com/)在线申请;

2.邀请入库: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我市重点产业链链头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等,经本人同意可直接入库。

参加公开征集的专家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包括在企业兼职、承担技术咨询、从事技术合作等情况,并提供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及个人研究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与公示。按照“达标即入库”的原则,由市科技局不定期组织对专家库申报人选进行审核,符合一批公示一批。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家开展复审,确保入库的专家符合要求。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个人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市科技局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专家信息更新,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确认信息变更情况。除定期更新外,专家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及时上报,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资格被冻结的专家,经个人重新申请、市科技局核实后,视情解除冻结状态。开展科技活动时,参与人员负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泄露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专家库的动态调整。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的年龄、健康、工作变动等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专家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予以退出。

第十一条 专家的抽取、使用、监督施行岗位分离。进行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应当全部从专家库中产生,由机关*委牵头,组织人事处配合,根据具体工作要求,随机抽取专家。具体程序如下:

1.各业务处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 3 个工作日向组织人事处书面提交专家需求,包括专业领域、数量、回避单位和回避人员等。

2.组织人事处按照业务处室(单位)提交的专家需求,至少扩大 2 倍人数从专家库中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专家人员初步名单,提交机关*委。

3.机关*委安排专职纪检工作人员随机确定最终专家人员名单,并负责通知专家参加科技活动。

若第一次专家人员初步名单全部通知完毕,仍未达到所需专家人员数量,则对差额部分按程序组织第二次补抽,直至邀请到足够数量的专家为止。活动结束后,机关*委将最终参与的专家人员名单反馈给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存档计数。抽取全程需严格保密,接受市纪委监委驻市经信局纪检监察组监督。

因特殊要求,业务处室(单位)需指定某些专家参加科技活动时,需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后,将专家人员名单提交机关*委、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坚持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评审项目不超过 4 次,尽量避免同一专家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和专家本人遵循回避原则。各相关业务处室在提出专家需求时,将需要回避的单位(个人)信息一并提供,在专家抽取时,排除回避因素按程序抽取专家;专家在参加评审过程中,遇到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项目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为其配偶、近亲属或为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

(三)24 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过聘用关系,包括担任过该单位的董事、监事、咨询或顾问等;

(四)与被评审项目申报单位或负责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五)与评审项目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邀请,参加各类科技活动;

(二)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审,提出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活动可以申明并向市科技局说明原因;

(四)按合肥市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

(五)抵制和检举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六)书面提出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科技活动,并在入库前签署诚信承诺书;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不得收受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参与各类科技活动时,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和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四)评审期间严格通信管控,对评审过程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评审结果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评审项目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

(五)未经许可,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从事其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由机关*委牵头,具体承办科技活动的业务处室配合,在每次评审活动结束后,由具体承办科技活动的业务处室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填写专家综合评价表,提交机关*委专职纪检工作人员并报组织人事处记录备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评审咨询活动专家选取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专家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专家资格,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严重影响专家群体声誉的;

(三)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或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专家资格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参与相关科技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循管理要求,加强配合协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印发〈合肥市科技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合科〔2021〕55 号)同步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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