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先进制造业企业申报享受2023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通知

申报通知 (2728) 发布于:2023-10-11 更新于:2023-10-11 来自: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项目申报

各市经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和《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等文件要求,确定我省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经信局加强宣传,按《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符合加计抵减*策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申报。

二、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地经信部门。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市经信局于10月15日前,将汇总的《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附件2)和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电子版、PDF版和1份纸质盖章材料)报我厅(财务处)。

四、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各市经信局于每月25日前将汇总的《企业名单》和企业申请材料(电子版、PDF版和1份纸质盖章材料)报我厅(财务处)。

五、各市经信局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名单(附件3),于当月25日前报我厅(财务处),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策。

联系人:财务处 张莉,联系电话:0551-62878831,联系邮箱:zhangl@ahjxw.gov.cn。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

2.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名单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10月8日

相关附件:

1、附件1:工信厅财函267号

2、附件2: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3、附件3 :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名单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税务部门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三、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地方工信部门。地方工信部门10月17日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样式见附件1)。申报企业可于10月17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地方工信部门于每月底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四、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提交补充申报,由地方工信部门于2024年4月10日前形成补充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补充申报企业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五、地方工信部门在确定名单时,应在符合*策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

六、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工信部门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名单(样式见附件2),于次月1日前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策。

附件:1.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2.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9月27日

(联系方式: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010-88656256;010-88656252)

附件1

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是否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如是,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2
3
……

附件2

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再享受*策

原因

享受*策

时间

是否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如是,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2
3
……

注:①不再享受*策的原因包括:A.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B.其他情况(须注明具体原因)。

②不再享受*策时间为企业不符合*策支持条件之月。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公告

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税务部门确定。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特此公告。

财*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3日

附件2

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是否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如是,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附件3

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再享受*策原因 不再享受*策时间 是否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如是,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1.不再享受*策原因包括:A.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B.其他情况(须注明具体原因)。
   2.不再享受*策时间为企业不符合*策支持条件之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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