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和《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等文件要求,确定我省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经信局加强宣传,按《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符合加计抵减*策条件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申报。
二、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地经信部门。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市经信局于10月15日前,将汇总的《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企业名单》,附件2)和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电子版、PDF版和1份纸质盖章材料)报我厅(财务处)。
四、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各市经信局于每月25日前将汇总的《企业名单》和企业申请材料(电子版、PDF版和1份纸质盖章材料)报我厅(财务处)。
五、各市经信局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名单(附件3),于当月25日前报我厅(财务处),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策。
联系人:财务处 张莉,联系电话:0551-62878831,联系邮箱:zhangl@ahjxw.gov.cn。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
2.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3.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名单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10月8日
相关附件:
1、附件1:工信厅财函267号
2、附件2: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3、附件3 :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名单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财*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税务部门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三、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地方工信部门。地方工信部门10月17日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样式见附件1)。申报企业可于10月17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地方工信部门于每月底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四、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根据本通知第二条要求提交补充申报,由地方工信部门于2024年4月10日前形成补充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补充申报企业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五、地方工信部门在确定名单时,应在符合*策规定的前提下,着力支持但不限于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先进制造业集群内企业等。
六、名单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申请方式,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地方工信部门应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存在不符合*策条件的企业,形成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名单(样式见附件2),于次月1日前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策。
附件:1.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2.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9月27日
(联系方式: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010-88656256;010-88656252)
附件1
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是否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 如是,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
2 | ||||
3 | ||||
…… |
附件2
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再享受*策
原因① |
不再享受*策
时间② |
是否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 如是,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
2 | ||||||
3 | ||||||
…… |
注:①不再享受*策的原因包括:A.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B.其他情况(须注明具体原因)。
②不再享受*策时间为企业不符合*策支持条件之月。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公告
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税务部门确定。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策当期一并计提。
五、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六、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特此公告。
财*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3日
附件2
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 | ||||
填报单位(公章): | 填报时间: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是否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 如是,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附件3
不再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名单 | ||||||
填报单位(公章): | 填报时间: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不再享受*策原因 | 不再享受*策时间 | 是否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 | 如是,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1.不再享受*策原因包括:A.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B.其他情况(须注明具体原因)。 | ||||||
2.不再享受*策时间为企业不符合*策支持条件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