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园区),县直各单位,省部属驻庐有关单位:
经县*同意,现将《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扶持*策》等5个*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策
2.庐江县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策
3.庐江县促进对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策
4.庐江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策
5.庐江县推进质量强县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策
庐江县人民*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
庐江县促进自主创新高质量发展扶持*策
为推进庐江县自主创新工作,贯彻落实合肥市自主创新*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策。
一、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事业单位除外。
二、扶持*策
(一)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对获得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补。
(二)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配套奖补。
(三)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备案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
(四)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对租用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并在县科技部门备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且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及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每月不超过5元∕㎡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五)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六)鼓励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庐转移转化,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万元—100万元的(含5万元,不含100万元),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的15%给予补助。
(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50万元-100万元的(含50万元,不含100万元),奖励1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含100万元,不含300万元),奖励3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八)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科技部门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拨款额10%、10%、5%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附则
(一)本*策由县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策与县财*其他扶持*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策的,除本*策明确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它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三)本*策自2021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2年。
庐江县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策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策》等有关文件精神,更好推动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策。
一、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和个人,同时具备网上信息服务、网上交易、网上支付从事电子商务应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服务的单位。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和个人不享受本*策支持。
二、扶持*策
(一)鼓励传统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
1.支持市场建设项目。对当年按照商务部《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进行改造的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新建的标准化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新建的其他专业市场,经验收合格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2%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对当年限额以上商贸流通零售类法人企业建设和租赁经营直营店,经营面积达300平方米、500平方米和800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的1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
2.支持大型商场超市改造提升。支持商业百货类商场(单店)经营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以上不足1万元平方米,超市(单店)经营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不足6000平方米的商业体进行外立面及内部改造、加装电梯等方面的改造提升(含购买产权、租赁后经改造新开业的大型商场超市),对当年改造提升工程投资额达到1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投资额达到2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3.支持百货零售类、餐饮类业态提升消费体验。丰富消费供给,提升消费体验,在营造氛围、宣传推广和优惠让利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经县商务局审查备案,全年举办不少于5场促销活动(单场时间不少于3天)且当年实现零售额(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单位,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
4.支持夜间经济发展。支持商业百货类商场(单店)经营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以上、超市(单店)经营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以上适当延长夜间营业时间,促进消费新途径,对营业场所夜间营业时间达到22时的,给予营业场所年度电费5%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支持夜间经济集聚区、夜市商业街区、居民夜间消费节点、乡村特色小镇等夜间经济载体中的夜间标识指引、亮化系统、景观雕塑、休闲设施改造项目,当年建设改造投资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项目,按以上内容开展改造提升的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位)补助不超过 10万元。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5.支持粮食应急网点建设。对经县发改委认定的粮食应急网点,日常供应量满足:人口3-5万的镇(园区),网点日常粮油库存量不低于2000公斤/点;5万人以上的镇(园区),网点日常粮油库存量不低于3000公斤/点。经营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按照要求完成粮食应急储备、加工、配送、销售任务,给予每个应急供应网点3000元/点/年补助(网点包括县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县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县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
6.支持“放心粮油”“主食厨房”工程建设项目。对经县发改委认定为“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主食厨房”直营店,并被认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且规范运营一年以上,按照《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试行)》和《放心粮油加工企业和示范主食厨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则》规定,采取上年认定,次年复验的方式,对满一年复验合格的,给予财*资金扶持。认定未满一年或违反《安徽省“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配送中心实施标准(试行)》和《放心粮油加工企业和示范主食厨房质量安全管理规则》规定,不予资金扶持。
(1)“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资金扶持。示范店自有经营房屋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经销点自有经营房屋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店(点)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示范店租赁经营房屋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经销点租赁经营房屋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店(点)给予1万元一次性的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
(2)“主食厨房”直营店资金扶持。自有经营房屋面积25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店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租赁经营房屋面积25平方米以上,按每个店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一企业或个体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7.支持早餐工程建设项目。对企业新增5家以上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要求的早餐固定网点,按每个店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新增10辆以上符合《合肥市早餐经营规范》要求的早餐车,按每辆车0.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本条与“主食厨房”资金扶持不重复享受。
8.支持新建或改造再生资源站点项目。对当年在社区(村)新建或改造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示范网点建设标准》且验收合格的回收站点,按站点场地建设及设备投资额的30%且每个站点不超过1.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投资者最多不超过20万元。如获得市级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奖补。
9.支持新建或改造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项目。对当年在镇(园区)新建或改造《合肥市再生资源分拣加工中心建设标准》且验收合格的分拣中心,按站点场地建设及设备投资额的30%且每个分拣中心不超过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但累计最多不超过20万元。如获得市级奖补的,按就高不重复奖补。
10.支持再生资源转型升级奖补项目。对转型升级为公司化运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并缴纳税收的,每个给予5000元且不超过当年地方财力所得20%的一次性奖补。累计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
11.支持新开业家*连锁店(直营或加盟)建设项目。新开业家*连锁店(直营或加盟)5家以上,每个面积不少于20 平方米,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经营面积分为20平方米、30平方米、50平方米三个档次,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支持城市商业综合体(商贸企业集聚区)建设项目。对当年新运营业态超过3个以上且面积达到5万、10万、15万平方米的城市商业综合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
13.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对被新认定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被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4.支持制造企业在庐新注册设立销售公司。制造企业在庐新注册设立销售公司当年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实现2000万元零售额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奖补上限40万元。
(三)支持限上单位培育和快速发展
15.支持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项目。对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零售类企业和商贸流通法人批发类、住餐类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纳入社消零统计的商贸流通个体经营户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与市级*策不重复享受)
16.支持当年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项目。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国家平台,不包括退规再升规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对当年新为省重点服务业企业(不包括退规再升规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以县统计局确认为准)。
17.支持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项目(具体以统计局确认为准)。
(1)支持限额以上批发类法人企业。当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同比增幅达15%、20%和25%,且两年平均增幅达8%以上,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2万和3万元,2万元、3万元和4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4万元、5万元和6万元奖励。
(2)支持限额以上零售类法人企业。当年零售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亿元,同比增幅达15%、20%和25%,且两年平均增幅达8%以上,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3万元和4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4万元、5万元和6万元,6万元、8万元和10万元,6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3)支持限额以上住餐类法人企业。当年营业额达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同比增幅达20%、25%和30%,且两年平均增幅达8%以上,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3万元和4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4万元、6万元和8万元,6万元、8万元和10万元奖励。
(4)支持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户。当年零售类个体零售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同比增幅达15%、20%和25%,且两年平均增幅达8%以上,分档给予1万元、1.5万元和2万元,1.5万元、2万元和2.5万元奖励。当年住餐类个体营业额达200万元以上,同比增幅达15%、20%和25%,两年平均增幅达8%以上,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和1.5万元奖励。
(5)支持限额以下样本企业(个体)发展。统计基础工作年度内,销售(营业)额增幅超过全县平均水平的限额以下商贸企业(个体)样本调查单位,给予0.2万元奖励。具体以商务局、统计局出台考核细则为准
(6)支持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信息采集。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个体)信息员,上报数据准确、及时有效,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400元。
18.支持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台阶项目。(具体以县统计局确认为准)。
(1)支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达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同比增幅达20%、25%、30%,且两年平均增幅达8%以上,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4万元和5万元,4万元、5万元和6万元,6万元、8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支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服务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达800万元、1600万元、3000万元,同比增幅达20%、25%、30%,且两年平均增幅达8%以上,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万元、3万元和4万元,4万元、5万元和6万元,6万元、7万元和8万元奖励。
(3)支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达4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同比增幅达20%、25%、30%,且两年平均增幅达8%以上,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2万元和3万元,2万元、3万元和4万元,3万元、4万元和5万元奖励。
(4)支持当年规上服务业(国家平台)、省平台营业收入信息采集。对规上服务业(国家平台)、省平台法人企业信息员,上报数据准确、及时有效,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400元、600元。对规模以下服务业劳资样本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年度内,工资总额增幅超过全县平均水平的样本调查企业,给予0.2万元奖励。
19.支持培育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体系建设。商贸集聚区、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当年培育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企业达到3家、5家的,分别给予商贸集聚区、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的实际运营单位2万元和3万元奖补。
20.支持完善现代流通体系。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向市级申报奖补,县级按规定予以配套。
(四)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21.鼓励电子商务和本地农(副)产品上行协同发展。鼓励电子商务主体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经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本地农(副)产品,当年本地农(副)产品网络零售额销往县域外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且本地农产品采购额不低于网络零售额50%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本地农(副)产品网络销售额(批发及零售)销往县域外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且本地农产品采购额不低于网络销售额50%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
2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对当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且增速超过20%的限上电商企业,其网络促销费用达到25万元的,对其实际发生的网络促销费用给予不超过15%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第21条不重复享受。网上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且增速超过30%的,由企业按规定向市级申报奖励。
23.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含商贸企业)开展直播新零售。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含商贸企业)开展电商直播,对当年通过开展电商直播实现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限上企业,按照网络零售额的1%进行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通过开展电商直播实现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按规定向市级申报奖励。
24.鼓励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业协同发展。鼓励物流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当年快递费用综合单价不高于合肥其他县(市)平均值,当年签约(存续)电子商务主体达到5家以上,且每个电子商务主体年发货量不少于2万单,给予物流快递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每多签订(存续)一家年发货量不少于2万单的电子商务主体,额外奖励1万元。单个物流企业此项奖补不超过10万元。
25.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经商务主管部门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由企业统一招商运营的,统一物业管理的,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的,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实际使用面积4000平方米及以上,年网销额达3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入驻不少于10家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或电商扶贫产业园给予园区运营企业以下各项合计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实行房租补助。对承租房舍运营的,从运营之月起,当年按其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7元/㎡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实行装修补助。经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按园区实际装修费用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直播间建设。园区建设公用直播间不少于5间,硬件配套齐全,当年园区内企业通过直播实现的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100万元,给予每间1万元合计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当年园区内企业通过直播实现的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1亿元的,由企业按规定向市级申报奖励。
(4)实行水电宽带费用补助。对水费、电费、宽带使用费,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6.鼓励电商企业进驻电子商务园区。
(1)对当年进驻到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园区内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网络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园区运营单位引进大型电商企业(自入园后1年内网络销售农副产品500万元以上或工业产品1000万元以上),对当年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
27.鼓励发展跨境电商。跨境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50万美元、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上台阶奖励。(本项与22条不重复享受,且与市级相关*策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奖励标准)
28.鼓励电商人才培训。经县商务局审查备案登记并核实,对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或电商企业聘请有资质培训教师、电商从业5年以上有实操经验的电商达人开展的免费电商培训。单个培训班不少于3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的,对其场租费、讲课费和资料费给予50%补助,单个培训班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年总补助不超过15万元。企业对内部职工的培训不予补助。
(五)支持企业争创品牌培育
29.支持品牌创建项目。对当年商贸流通企业获得5钻酒店、绿色饭店、省级老字号、省级名牌、市级以上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入驻我县的全国50强企业、世界著名品牌企业,且在我县上缴税收分别达到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补。
30.支持参与农产品产销对接项目。
鼓励本地种植加工企业和经销商积极参加产销对接、展览促销活动,对参加由县商务局统一组织或经商务局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农产品产销对接、展览促销活动的单个企业,有参展样品的,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县发改委统一组织的在合肥举办的“绿色早籼米进万家”合肥展销会的单个企业,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单位)当年补助不超过1万元。
三、附则
(一)本*策与县财*其他同类扶持*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
(二)对不按要求向财*、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申报企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本*策由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和县供销社负责解释。
(四)本*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庐江县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商贸流通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补充实施意见》不再执行。
庐江县促进对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策
(相关*策由县商务局负责另行发文通知)
庐江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策
为深入贯彻“工业强县、农旅富民、大美庐江”三大战略,促进我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县,根据我县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扶持*策如下:
一、扶持范围
(一)在本县办理工商(股份制公司其经营场所需在本县)及税务注册、登记,并就其经营所得在庐江县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旅游企业(或组织)。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旅游类参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除外。
(二)申报企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各级文化旅游等行*主管部门的行*处罚。
二、扶持*策
(一)支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发展。由我县推荐获得市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商标建设。对当年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文旅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的文旅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文化中介机构组织演出。在我县区域内的剧场、剧院、体育馆等演出场所,全年组织商业演出活动12场以上的文化中介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我县区域内的体育场馆等场所,全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活动10场以上的体育企业、体育社会组织等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文旅企业发展。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文旅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
(五)支持企业参加展会活动。对文旅企业参加经文旅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所收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六)支持文旅产业人才队伍培养。加强文旅产业人才队伍培养,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和讲座,本区域内文旅企业参加县直以上单位(含县直)举办的各类文化旅游工作培训班的,按培训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培训费补贴合计不超过1万元。
(七)文旅产业贷款贴息。在庐江县内的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且贷款用途用于文旅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相关费用以及具体的文化旅游项目,采取贴息办法奖扶,贴息资金实行比例核定和额度控制,贴息比例不超过年度内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的50%;若企业在县级以上*或文旅主管部门已获得过此类*策支持的,我县给予已获贴息额度的50%的配套补贴。且单一企业县级年度内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八)鼓励文化惠民演出。对本县区域内剧场、剧院、体育馆等演出场所每年组织文化惠民演出活动(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观众不少于500人)20场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以20 场为标准,每超出一场次增加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九)扶持民营院团发展。民营院团,是指由民营资本全额投资兴办,在本县区域内注册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主体税种在本县缴纳,正常经营规范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
(1)对当年获“安徽省十大名团”称号的,给予每个民营院团5万元奖励;当年获合肥市优秀民营院团称号的,每个优秀民营院团给予3万元奖励;
(2)对本县民营院团创作演出的优秀剧目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对当年申报成功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企业或传承人,分别给予10万、5万、2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旅游饭店发展。对评定为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支持农家乐转型升级。当年成功获得市级农家乐转型升级试点示范达标单位称号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三)支持品牌创建。由县文旅部门推荐,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镇、乡村旅游重点村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创建省级特色旅游名镇(乡村旅游重点镇)、特色旅游名村(乡村旅游重点村)、休闲旅游示范点、研学旅行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示范基地等在旅游行业认定的品牌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同类市级称号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县级研学旅行基地称号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获得多级别多个品牌,仅以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十四)支持景区发展。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晋升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五)支持民宿建设。依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被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十六)支持县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创建工作。
乡村旅游重点村通过县级考核,取考核得分前10名进行奖补。一等奖1名,奖励2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15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10万元;优秀奖4名,各奖励5万元。县文旅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三、附则
(一)本*策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不予审核奖励。
(三)本*策与县财*其他扶持*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策的,除本*策明确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四)本*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庐江县推进质量强县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皖发〔2021〕9号)、《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策》(合*办〔2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推进质量强县和知识产权工作,更好地推动庐江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策。
一、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的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户籍或居民身份证在本县的个人(仅限专利奖励),依照本*策规定申请奖励。其中,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在本*策支持范围之内。
二、扶持*策
(一)创质量品牌
1.新认定的省*质量奖、市长质量奖金奖、市长质量奖银奖企业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县*质量奖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等次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2.对当年新获得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二)标准化
1.对新主导或主要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给予下列奖补:
(1)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2)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予以6万元、5万元的奖励。
(3)对主导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2万元;对主导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奖励1万元。
(4)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被*采信且排名第一位)的企业或社会团体,每项奖励2万元。
2.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
3.对新获得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4.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企业,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4万元、2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补4万元。
5.对新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对新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4万元、3万元、2万元。
(三)检验检测认可
1.对新建检验检测专业服务平台设备投资在3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2.对制造业企业将检验检测业务外包给检验检测机构的,且年度外包总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按外包总额5%给予制造业企业一次性奖补。
(四)管理体系认证
1.首次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HACCP认证,且前期(合同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于规模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于规模以下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不重复奖补。未能有效运行的,不予奖补。
2.当年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GB/T19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GB/T45001)且前期(合同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对于规模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规模以下的分别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未能有效运行的,不予奖补。
3.对当年首次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GB/T24001),且前期(合同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对于规模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规模以下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未能有效运行的,不予奖补。
(五)知识产权
1.支持专利发明、授权、培育
(1)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在市级奖补基础上1:1配套奖励;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美国、日本、 欧洲专利局、韩国授权的专利在市级奖补基础上1:1配套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
(2)对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3件(含3件)以上、9件(含9件)以下且维持有效期5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件1万元的奖励;对于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达10件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3)对获得省、市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奖补的企业,给予 5万元资金配套补助。
2.支持知识产权创优与服务
(1)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银奖、省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省专利银奖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市级奖补基础上,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鼓励发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县新成立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的服务机构,对其当年本地服务性收入5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补。
3.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还款的,一次性按知识产权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给予担保机构10万元奖励,担保额2000万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15万元奖励。
4.支持企业争创高端品牌
(1)对当年新获得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对当年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的机构或组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一)本*策与县财*其他同类扶持*策或其他“一事一议”扶持项目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二)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申报材料的,不予审核奖励。申报企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3年内不得申报相关奖补*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本*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