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海外国家院士引领带动作用,支持省内有关单位与院士深入开展长期稳定合作,联合实施核心技术攻关,培养科技创新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贡献,为安徽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增动能,现将《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5月12日
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下统称院士,《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名单》见附件1)作用,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贡献,为安徽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增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是院士及其带领的科研团队与省内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承建单位)共同组建的创新平台。旨在加快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开放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科技合作为纽带,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培养科技创新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加速科技创新势能转化为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三条 按照简*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院士工作站实行登记备案制。登记备案主体为院士工作站承建单位。
第四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院士工作站的登记备案、指导、绩效评价和经费使用监管等。各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和*驻皖单位为院士工作站归口管理部门。承建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主体。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促进院士工作站建设的相关*策和扶持措施,推进与国内外院士专家团队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院士进站、管理服务等工作。在*策落实、科研项目支持、学术交流等方面加强对院士工作站的指导与服务。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本单位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工作,在院士工作站日常运行中,协调解决院士工作站科研条件改善、项目研发投入、考察咨询论证、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承建单位负责制定院士工作站工作目标及日常管理等制度,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明确专人负责院士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做好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科研助理。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工作内容:
(一)围绕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针对承建单位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开展技术咨询、联合攻关、新产品研发;
(三)引进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的创新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
(四)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五)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联合开展高层次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六)依法开展其他类型的创新活动。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每家承建单位可与1位及以上院士签约、组建1个及以上院士工作站,每位院士可牵头在承建单位组建1个院士工作站。每个院士工作站独立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院士工作站由承建单位自愿组建和登记备案。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三)与相关领域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院士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
(四)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期保障;
(五)规范院士工作站名称,统一为“安徽省院士工作站”,注明合作院士、承建单位及备案日期;
(六)合作协议应明确院士现有工作站数量及名称、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每年在站工作时间、双方合作目标、承建单位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详细合作计划等,合作协议期限应为3年及以上;
(七)每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第十一条 承建单位需提交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体材料包括:
(一)《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申报表》,其中包括承建单位基本情况、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情况等;
(二)承建单位与院士及其团队合作协议;
(三)《院士确认函》(附件2);
(四)主要科技发达国家院士需提供入选批复文件或证书、个人学术和业绩水平材料(对《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名单》以外的外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资格认定);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每年向社会统一发布通知,集中开展一次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对有关前沿领域的院士工作站,由承建单位随时提出申请,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单独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程序为:
(一)承建单位通过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登记备案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初审、社会信用记录核查;
(三)省科技厅对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四)省科技厅对通过登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授牌。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每年对登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进行绩效评价,并对有效期满的院士工作站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以评促建、激励引导”的原则。评价内容包括:
(一)科技项目。主要指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研发投入情况。
(二)成果转化。主要指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技术)、新设备(材料)的数量、成果转化新增经济效益情况及获得科技奖励情况。
(三)人才引进培养。主要指院士及其科研团队在站工作情况;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情况。
(四)知识产权创造。主要指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发表论文著作、制定标准、获得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创造应用情况。
(五)其他标志性成果。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程序:
(一)承建单位通过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书面提交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数据,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汇总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审核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绩效评价评审,提出评价等级建议,视情开展实地考察,确定最终评价等级。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进行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得分90分以上)、合格、不合格。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有效期满综合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给予奖励。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院士工作站备案,当年度新建登记备案资助不予拨付。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对新建登记备案院士工作站给予100万元资助。资助经费一般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拨付至承建单位。对具有重大影响和广阔发展前景、预期效益显著的,或同一家院士工作站入驻院士不止1位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助金额。
第十九条 有效期满综合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院士工作站,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费由承建单位按规定自主支配。院士工作站取得“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或获得国家科技奖等重大科技创新成就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奖励金额。
第二十条 院士工作站新建登记备案资助和绩效评价奖励经费可用于以下支出:
(一)条件改善: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采购等;
(二)合作项目:主要用于合作项目与管理,包括实验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三)人才培养:主要用于团队科研人员的培训费用;
(四)院士及其科研团队补贴:主要用于院士及其科研团队成员来站工作和指导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一条 院士工作站资助和奖励经费要做到规范管理、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科技、财*、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登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三条 有效期满的院士工作站,经院士本人同意并继续签订合作协议,且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可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继续保留备案,有效期顺延3年(期满综合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继续给予奖励),否则自动撤销备案。因故变更合作院士的,由承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报省科技厅重新进行备案登记,并撤销原院士工作站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因承建单位合并、重组、撤销等原因,确需变更院士工作站承建单位名称的,应由现承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二十五条 合作院士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作协议的,或因故放弃院士称号、被撤销院士称号、科研失信行为等,暂停或终止科研活动的,院士工作站自动撤销备案。有关情况经归口管理部门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六条 承建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院士工作站登记备案资格,在绩效评价时实行“一票否决”,依规将相关责任主体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推送“信用安徽”实施联合惩戒,支持经费按规定退回财*。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资格;
(二)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打招呼”“走关系”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四)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七章 “一事一议”操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拟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认定资格的外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应由承建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院士学术和业绩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其资格。通过资格认定的院士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诺贝尔奖(物理学、化学、生理学或医学奖)、沃尔夫奖(科学类)、图灵奖、菲尔兹奖、阿贝尔奖、普利兹克奖等在国际有重要影响力的自然科学领域奖项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3.国家实验室主任。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5.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外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第二十八条 拟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单独进行登记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可由承建单位报经其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随时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登记备案材料,报经省科技厅同意后,单独为其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可单独登记备案的前沿领域院士工作站一般应从事量子信息、聚变能源、深空探测、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网络安全、碳达峰碳中和、生物种业、生命健康等领域。
第二十九条 拟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新建登记备案资助金额的院士工作站,应由承建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情况说明,说明申请资助金额、双方合作基础、预期取得的效益等内容,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综合评估,报经省科技厅厅务会、*组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资助金额,金额特别巨大的,须报请省委省*同意。申请增加新建登记备案资助经额的院士工作站,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同一家院士工作站入驻院士不止1位。
2.院士及其团队通过技术或资金入股承建单位,且股权不低于10%。
3.其他具有重大影响和广阔发展前景、预期效益显著的情况。
第三十条 拟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奖励金额的院士工作站,应在其有效管理期满参加综合绩效评价时,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情况说明,说明申请奖励金额及理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综合评价,报经省科技厅厅务会、*组会审议同意后,确定奖励金额,金额特别巨大的,须报请省委省*同意。申请增加绩效评价奖励金额的承建单位,在院士工作站运行期间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上市申请获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近三年企业营业收入年平均增幅超过30%;入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及安徽省科技领军、科技“小巨人”、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等。
2.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临床医学中心等国家级研发平台。
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且排名前三。
4.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30-科技创新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科技项目。
5.培养或全职引进国家级领军人才1人以上或青年人才2人以上。
6.取得“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等其他重大科技成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智〔2021〕9号)废止。
附件:1.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名单
2.确认函
附件1
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名单
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工程院、人文与科学院,英国皇家学会、皇家工程院,德国国家科学院、国家科学与工程院,法国法兰西科学院、国家技术科学院,加拿大皇家学会、工程院,澳大利亚科学院,俄罗斯科学院、工程院,瑞典皇家科学院、皇家工程科学院,日本学士院、工程院等。
附件2
确 认 函
本人为(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海外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 学部( 退休 未退休)院士,现拟与 (单位全称)建设院士工作站。
根据中共*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规定: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本人符合这一规定。
院士(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