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态化开展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省级大学科技园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通知 (5634) 发布于:2023-03-30 更新于:2023-03-30 来自: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园区”科技成果全链条孵化体系,按照达标即准原则,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省级大学科技园、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工作均实行常态化受理,各单位符合条件即可随时申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

(一)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注册登录安徽省创业孵化载体信息管理平台(http://220.180.238.191:8601/imp/views/login)。申请认定(备案)的孵化载体进入“认定备案”模块,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在孵企业、创业团队注册为新企业等相关信息统计截止时间为申报上月底,例如3月提交申报则信息统计截止时间为2月底),并上传相应附件材料。

(二)各申报单位在填报完成后下载打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常态化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常态化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推荐表(附件6)和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四)我省各高新区管委会被赋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市级管理权限,合肥高新区科技局以及新站高新区科技局可将材料经各自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直接报送至省科技厅。

二、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

(一)请各申报单位将《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附件4)、《合肥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附件5)和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常态化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

(二)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常态化将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推荐表(附件6)和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三、安徽省大学科技园申报

(一)请各申报单位将《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申报书》、《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常态化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

(二)请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常态化将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四、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服务品牌输出备案

(一)根据《合肥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发展行动方案》(合*办秘〔2022〕43号),优质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本市范围内的其他主体进行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时需事先向市科技局进行备案,对接受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后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输出方1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接受管理服务和品牌输出后被备案为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输出方5万元、10万元补助。单个输出方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管理服务品牌输出方须在被输出方申请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前6个月,填写合肥市优质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服务输出备案表(附件7)和合作协议、双方营业执照、双方详细介绍等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经拟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审核盖章后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附件1: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pdf

附件2: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pdf

附件3:安徽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4: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docx

附件5:合肥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docx

附件6: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推荐表.docx

附件7:合肥市优质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服务输出备案表.docx

附件1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更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安徽省省级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四条鼓励各地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布局,积极探索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为孵化、毕业企业提速升级提供所需场地条件和配套设施,并持续提供*策、管理、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安徽省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坚持以下原则。

1.坚守科技创新,强化属地管理。坚持省市联动、分级负责,各地科技部门要以培育科技型企业为核心,切实担负起对孵化载体工作谋划、布局、培育、建设等管理责任。

2.科学合理布局,强化区域协调。各地在推进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过程中,要立足产业发展、技术成果、人才要素等实际,注重区域平衡,实现本地孵化载体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3.坚持动态调整,强化科研诚信。对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定期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省级资格。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等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将大学科技园相关工作列入孵化器管理体系。各市级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认定备案的评审核查和绩效评价及择优推荐等工作。省直管县(市)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纳入市级科技部门统筹管理。

第二章省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七条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安徽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

第八条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达到第七条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5.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第九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一条对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省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安徽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18个月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

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3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专业设备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3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十三条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

3.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

第十四条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市级科技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并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和抽查,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进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六条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省*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策。第十七条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规范统计,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报告,经市级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九条各级地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等方面提供*策支持。省科技厅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二十条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五章绩效评价及评优

第二十一条各市级科技部门要聚焦孵化器、众创空间核心目标,每年对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绩效评价,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审核,并限额择优推荐到省科技厅。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相关资格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市级科技部门推荐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优,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绩效优秀者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孵化器绩效评优指标:

1.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2.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3.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

4.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营业收入额;

5.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吸纳就业人数。

第二十四条众创空间绩效评优指标:

1.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占当年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的比例;

2.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3.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

4.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营业收入额;

5.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吸纳就业人数。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申请认定备案、复审、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为,获得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取消其省级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财*资金支持的,追回财*支持资金,且2年内不得参加绩效评价,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各市级科技部门在认定备案、复审、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视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各级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市级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科高〔2018〕22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科高〔2016〕1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区〔2020〕21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安徽省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四条市级孵化器按照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布局,积极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建设,鼓励其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的评审核查和绩效评价及择优推荐等工作。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市级综合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第七条市级专业孵化器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第六条前5项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第八条企业入孵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条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高校建设运营的众创空间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1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2年以上有效租期,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3.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且每年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家;

4.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须有2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2名以上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6.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1.入驻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

第十二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程序:

1.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http://stmis.hfkczx.com/)提交申报材料。高校建设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由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所在高校向辖区科技部门出具推荐函,由运营主体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将审核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书面推荐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每三年进行复审,复审工作按上述认定备案条件和程序进行;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四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每年1月20日前,按要求向辖区县区科技部门提报上一季度、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运营发展相关情况及数据,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季度材料首月20日前、年度材料每年1月30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报告,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报备;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等方面提供*策支持。市科技局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建立绩效评优机制,健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优,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十八条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程序:

1.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对照绩效评优指标进行自查,登陆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http://stmis.hfkczx.com/)提交年度

绩效自查材料;

2.县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提交年度绩效自查材料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市科技局绩效评价通知要求,按一定比例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参加绩效考核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综合运营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打分排名确定优秀名单。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确定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

1.运营主体信用情况;

2.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3.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及平均新增授权数;

5.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总额及平均营业收入额;

6.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及平均吸纳就业人数;

7.积极配合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日常工作材料和报表报送情况等。

第二十条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

1.运营主体信用情况;

2.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的比例;

3.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及平均新增授权数;

5.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总额及平均营业收入额;

6.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及平均吸纳就业人数;

7.积极配合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日常工作材料和报表报送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高校建设的众创空间单独开展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第二十条1、2、3、4、7项内容。高校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获得的奖励资金可用于载体运营、管理团队绩效奖励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运营主体信用情况存在问题的,或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绩效考核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孵化器、众创空间应该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当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复审资格。对于不按季度提交“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情况”或提供虚假数据的孵化器,取消评优资格。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申请认定备案、复审、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存在失信、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不合规行为,获得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市科技局将取消其市级资格,且2年内不允许其再次申报;获得财*资金支持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要主动退回财*支持资金,且2年内不得参加绩效评价,不配合退回资金或拒不退还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县区科技部门在认定备案、审核、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视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各级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区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管理办法,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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