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现将有关税收*策公告如下:
《财*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