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化工行业科技创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断链”问题,规范化工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是指化学(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小规模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是指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完整的工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分配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
第三条 中试基地、中试项目建设应当遵循技术先进、风险可控、符合产业发展需求、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中试基地管理
第四条 新建中试基地须在省*认定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经属地设区市级人民*同意,由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化工中试基地建设及管理工作。在长江、淮河等重点流域内选址建设中试基地应当符合相关管控要求。
第五条 中试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生产装置。
第六条 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中试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负责运行管理,并配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第八条 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环保处理、应急管理和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
第三章 中试项目管理
第九条 中试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应当符合产业*策和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卡脖子”产品技术的中试研究。
第十条 省*认定的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可在内部建设中试项目,参照化工生产项目进行管理,但不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区域。
第十一条 在中试基地内建设的中试项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
(一)项目备案。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级备案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由备案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科技、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及其他具有项目管理权限的部门联合会审确定项目属性,对属于中试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建设单位利用原有中试设施、设备开展新的中试项目,若未突破原有环评文件所列要求及产排污总量,不增加环境风险,且经专家论证原有公辅工程、环保措施能满足调整后项目环保要求的,无需另行报批环评。
(三)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中试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安评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向所在化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或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四)其他事项。涉及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二条 采用微量集成工艺技术,显著降低工艺过程危险等级的中试项目,可按照科研项目管理,无需单独报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得高于3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中试项目应当进行工艺全流程的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开展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四条 中试基地内中试项目与该基地内其他装置、建筑之间,根据其性质及用途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或《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对于涉及重大危险源或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设施、单元,应采用最严格的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 中试基地内的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对安全、环保等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鼓励建设单位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改进传统工艺,降低中试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污染排放。
第四章 中试项目运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实施。中试项目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参加化工中试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依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参加化工中试的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 中试项目在运行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度,并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应配备的环境应急装备物资种类和数量。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水、泄漏物及初期雨水按规定收集处置,避免事故水进入外环境;明确建设单位对各类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提出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中试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导致反应工艺危险度提高或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必要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 中试研究结束后,建设单位在对试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并报所在化工园区管理部门备案,总结报告应当有安全、环保设施、设备运转等情况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中试基地应当完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中试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单个中试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中试项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中试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相关中试设施予以拆除或封存停用,并将有关情况报原备案部门。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建设新的中试项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化工中试项目和中试基地建设,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
第二十七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市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