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 号),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支撑各行业领域“互联网+”创业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总体思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提升国家经济社会智能化水平为主线,着力突破若干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增强智能硬件供给能力。着力加强产业链协同和产业生态培育,提升公共创新平台服务能力。着力加强人工智能应用创新,引导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人工智能在国民经济社会重点领域的推广。加快发展“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培育壮大人工智能产业,为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提供有力支撑。
实施目标。到 2018 年,打造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创新平台,人工智能产业体系、创新服务体系、标准化体系基本建立,基础核心技术有所突破,总体技术和产业发展与国际同步,应用及系统级技术局部领先。在重点领域培育若干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骨干企业,初步建成基础坚实、创新活跃、开放协作、绿色安全的人工智能产业生态,形成千亿级的人工智能市场应用规模。
二、培育发展人工智能新兴产业
主要任务:加快建设文献、语音、图像、视频、地图等多种类数据的海量训练资源库和基础资源服务公共平台,建设支撑超大规模深度学习的新型计算集群,建立完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研究网络安全全周期服务,提供云网端一体化、综合性安全服务。进一步推进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处理、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智能决策控制以及新型人机交互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为产业智能化升级夯实基础。
重点工程:
(一)核心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工程
加强产学研用合作,支持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布局国家级创新中心,共同推动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共性技术、应用技术研究。推动基于感知数据、多媒体、自然语言等大数据的深度学习技术研发,开展类脑神经计算系统、类脑信息处理等类脑智能领域的前沿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人工智能领域的芯片、传感器、操作系统、存储系统、高端服务器、关键网络设备、网络安全技术设备、中间件等基础软硬件技术开发,支持开源软硬件平台及生态建设。加快基于人工智能的计算机视听觉、生物特征识别、复杂环境识别、新型人机交互、自然语言理解、机器翻译、智能决策控制、网络安全等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加强前沿技术布局,构造未来融合创新技术基础。
(二)基础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工程
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文献、语音、图像、视频、地图及行业应用数据等多类型人工智能海量训练资源库和标准测试数据集。建设满足深度学习等智能计算需求的新型计算集群共享平台、云端智能分析处理服务平台、算法与技术开放平台、智能系统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多种生物特征识别的基础身份认证平台等基础资源服务平台,降低人工智能创新成本。支持建设类脑基础服务平台,模拟真实脑神经系统的认知信息处理过程,通过类脑智能研究推动人工智能发展。整合*产学研用等资源,建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公共服务平台、领军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加强合作,汇聚人工智能创新创业资源,提供相关研发工具、检验评测、安全、标准、知识产权、创业咨询等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
三、推进重点领域智能产品创新
主要任务:推动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创新,加快人工智能技术在家居、汽车、无人系统、安防等领域的推广应用,提升重点领域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提高生产生活的智能化服务水平。支持在制造、教育、环境、交通、商业、健康医疗、网络安全、社会治理等重要领域开展人工智能应用试点示范,推动人工智能的规模化应用,全面提升我国人工智能的集群式创新创业能力。
重点工程:
(三)智能家居示范工程
鼓励家居企业整合产业链资源,提升家电、耐用品等家居产品的智能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创造新的消费市场空间。支持智能家居企业创新服务模式,在健康医疗、智慧娱乐、家庭安全、环境监测、能源管理等领域开展应用服务创新示范,提供互联共享解决方案。面向酒店、办公楼、商场、社区、家庭等,开展智能家居产品定制设计,提供大数据应用服务。
(四)智能汽车研发与产业化工程
支持骨干汽车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开展深度合作,设立跨界交叉融合创新平台。加快智能辅助驾驶、复杂环境感知、车载智能设备等软硬件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支持自适应巡航、自动泊车、安全驾驶等技术研发。推进无人驾驶汽车的技术研发、应用与生态建设,发展智能汽车芯片和车载智能操作系统、高精度地图及定位、智能感知、智能决策与控制等重点技术,实现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和产品的逐步成熟。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智能汽车试点工程,建设安全、泛在、智能的云网端一体化车联网体系,推动智能汽车典型应用。
(五)智能无人系统应用工程
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无人系统领域的融合应用,发展无人飞行器、无人船等多种形态的无人设备。加快消费级和行业级无人系统的商用化进程,完善无人飞行器等无人系统的适航管理、安全管理和运营机制。支持微型和轻小型智能无人系统的研发与应用,突破高性能无人系统的结构设计、智能材料、自动巡航、远程遥控、图像回传等技术。以需求为导向推进智能无人系统的应用示范,提升无人系统的智能化水平,推动在物流、农业、测绘、电力巡线、安全巡逻、应急救援等重要行业领域的创新应用。
(六)智能安防推广工程
鼓励安防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研发集成图像与视频精准识别、生物特征识别、编码识别等多种技术的智能安防产品,推动安防产品的智能化、集约化、网络化。支持面向社会治安、工业安全以及火灾、有害气体、地震、疫情等自然灾害智能感知技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推进智能安防解决方案的应用部署。支持部分有条件的社区或城市开展基于人工智能的公共安防区域示范,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安防设备的智能化改造升级。
四、提升终端产品智能化水平
主要任务:加快智能终端核心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丰富移动智能终端、可穿戴设备、虚拟现实等产品的服务及形态,提升高端产品供给水平。制定智能硬件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方案,引导智能硬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技术的深度融合,提升工业机器人、特种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等智能机器人的技术与应用水平。
重点工程:
(七)智能终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
支持智能交互、智能翻译等云端和终端协同的智能化应用研发,支持面向人工智能应用优化的图像处理、操作系统、应用程序等智能终端基础软硬件的研发。鼓励服务模式及业态创新,发展个性化、专用化等多元供给模式,加快满足个人消费、家庭生活、汽车驾驶、医疗健康、生产制造等需求的智能终端产品创新发展。
(八)智能可穿戴设备发展工程
突破轻量级操作系统、低功耗高性能芯片、柔性显示、高密度储能、快速无线充电、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等关键技术,加快技术成果在智能可穿戴设备中的应用。鼓励企业面向健康、医疗、体育、人身安全、工业、商业等领域,积极开展差异化细分市场需求分析,促进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可穿戴设备创新,大力丰富应用服务,提升用户体验。
(九)智能机器人研发与应用工程
推动互联网技术以及智能感知、模式识别、智能分析、智能控制等智能技术在机器人领域的深入应用,大力提升机器人产品在传感、交互、控制、协作、决策等方面的性能和智能化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在劳动强度大、危险程度高和对生产环境洁净度、生产过程柔性化要求高的行业开展智能工业机器人应用示范,针对救灾救援、反恐防暴等特殊领域推广应用智能特种机器人,推动医疗康复、教育娱乐、家庭服务等特定场景的智能服务机器人研发与应用。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支持
统筹利用*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国家重大科研计划等多种渠道,更好发挥财*资金的引导作用。完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资本市场融资等多种融资渠道,引导社会多元投入。鼓励通过债券融资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人工智能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二)标准体系
建设人工智能领域融合标准体系,建立并完善基础共性、互联互通、行业应用、网络安全、隐私保护等技术标准,开展人工智能系统智能化水平评估。加强智能家居、智能汽车、智能机器人、智能可穿戴设备等热点细分领域的网络、软硬件、数据、系统、测试等标准化工作,保障人工智能产业的开放协同、公平竞争,形成良性发展的产业生态。鼓励有关部门、研究机构、标准化组织、行业组织、企业积极参与人工智能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建立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影响力国际学术和产业组织间的标准交流合作机制。推动我国人工智能领域标准走出去,不断增强国际话语权。
(三)知识产权
鼓励企业在人工智能重点技术和应用领域加强专利布局。加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策研究,增强标准与专利*策的有效衔接。建立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合作授权机制和专利风险防控机制,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加快推进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建设人工智能公共专利池,支持在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服务模式创新,提升知识产权服务附加值。
(四)人才培养
鼓励相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专家开展人工智能基础知识和应用培训。依托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加快培养引进一批高端、复合型人才。完善高校的人工智能相关专业、课程设置,注重人工智能与其他学科专业的交叉融合,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间开展合作,建设一批人工智能实训基地。支持人工智能领域高端人才赴海外开展前沿技术、标准等学术交流,提升技术交流水平。
(五)国际合作
结合“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人工智能企业率先“走出去”,积极拓展海外用户,共同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与相关国家加强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应用合作,整合国内外创新资源,提升人工智能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支持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商业服务机构搭建服务平台,为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企业提供国际合作、海外创新服务。
(六)组织实施
充分利用“互联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互联网+” 人工智能专家和骨干企业定期联络机制。有效统筹*、地方资源,推动建立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联盟,发挥各类企业、机构、组织的支撑作用,推进各项工程的顺利实施。各部门、各地区要明确职责分工,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相关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加强与“互联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