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就业见习*策旨在帮助提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其尽快就业。
*策实施依据
1、《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2、《合肥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管理办法》
3、《关于引导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到中小企业实习见习促进留皖就业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41号)
*策基本内容
见习对象
就业见习对象为毕业前6个月的普通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创业见习对象为毕业前6个月的普通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港澳台大学生和通过教育部相关学历学位认证机构认证且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见习期限
3-12个月
见习期间,见习双方签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财*补贴项目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财*补贴每人每月1400元。机关事业单位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0元,由财*全额承担。
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可在市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见习基地也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费。
见习指导补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人数,财*按照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见习指导补贴。
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补贴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及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保险赔付额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人数,财*按照人均1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见习人员相关保险由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统一购买。
提前留用见习人员补贴
对完成协议约定一半以上期限、并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留用见习人员奖励见习期满后与见习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且见习工作规范的见习基地,根据吸纳见习就业人数,由财*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奖励。
就业、创业见习补贴
项目包括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见习指导、见习人员相关保险、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等4项补贴和留用见习人员奖励。
机关事业单位见习补贴项目,包括见习人员基本生活和见习人员相关保险2项补贴。
以上财*补贴资金从各级配套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见习基地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见习渠道
自主对接:见习双方自行达成见习协议(为主)
集中对接:通过见习对接会招录见习人员
登记推荐:*相关部门登记并推荐见习人员
见习基地认定
认定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法规、管理规范、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对就业见习工作有积极性;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且适合见习的岗位;按规定提供地方*承担费用以外的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