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安徽省及各地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现陆续开展,本文查询了最新*策,汇编整理安徽省、合肥市、芜湖市、阜阳市、六安市、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申报流程及好处,后续内容将持续更新中。
一、扶持*策
(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
1.纳入大数据企业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策;
2.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务数据,促进*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3.遴选推荐列入全省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4.在*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5.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6.鼓励市、县(市、区)*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7.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策。
(二)合肥市大数据企业
1.纳入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名录,作为合肥市大数据有关*策重点扶持对象,享受县(市)区、开发区出台的大数据类配套*策;
2.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大数据企业及试点示范项目;
3.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数据开放试点;
4.支持参与市级*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三)芜湖市大数据企业
1.纳入芜湖市大数据企业库,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市级和县市区、开发区出台的大数据类配套*策;
2.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务数据促进*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3.遴选推荐参加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芜湖市*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4.在*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引培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对接融资;
5.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6.鼓励各县市区*通过多种形式,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7.其它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策。
(四)阜阳市大数据企业
1.纳入阜阳市大数据企业库,推荐进入全市软件产业园管理,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全市软件产业园扶持*策,符合国家税收优惠*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策;
2.遴选推荐申报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大数据企业的,享受相关*策支持;
3.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市级和各县(市、区)、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出台的大数据类配套*策;
4.推荐申报数字阜阳创新应用场景和优秀应用案例,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5.在*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招引)、*务服务、产业链完善、路演咨询等方面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6.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高新技术企业;
7.支持各县(市、区)、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等依法依规制定扶持*策,对大数据企业给予奖补等多种形式扶持;
8.支持大数据企业与本地高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等培养模式,加强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
9.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策
(五)六安市大数据企业
1.纳入六安市大数据企业库,作为六安市大数据有关*策重点扶持对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策,符合条件的六安市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策;
2.鼓励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务数据,开展数据开放试点,促进*企数据对接融合、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3.遴选推荐列入全市大数据创新案例库,适时建立数据案例中心和数据展馆,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本地大数据企业参与电子*务项目建设、服务和运营,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4.在*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六安市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5.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申报市级以上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6.鼓励支持县区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7.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与本地高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等培养模式,加强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
8.支持六安市大数据企业申请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一步提升本地大数据企业竞争力;
9.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策。
(六)淮北市大数据企业
1.纳入淮北市大数据企业库,作为淮北市大数据有关*策重点扶持对象,符合国家税收优惠*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
策;
2.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务数据,促进*企数据对接融合、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
3.遴选推荐列入全市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本地大数据企业参与*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服务和运营,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4.在*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5.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6.鼓励支持县(区)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进一步提升本地大数据企业竞争力;
7.支持大数据企业与本地高校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等培养模式,加强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
8.支持大数据企业申请省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由市财*和企业所在地财*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9.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策。
二、申报时间
(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
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8时,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24时。
(二)合肥市大数据企业
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8时,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24时。
(三)芜湖市大数据企业
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4月28日,截止时间为6月21,逾期不予受理。
(四)阜阳市大数据企业
线上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至5月17日,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五)六安市大数据企业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9日24时,各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完成初审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
(六)淮北市大数据企业
线上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8时至6月30日24时,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三、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3.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4.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当不少于2000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二)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认定标准。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合肥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2.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3.企业诚信经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4.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5.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含);
6.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择优标准。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择优认定为大数据示范企业:
1.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含);
2.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应大于50%(含);
3.企业在技术创新、人才引培、社会与经济效益等方面具示范作用。
除特殊说明外,大数据示范企业相关管理要求与大数据企业相同。
(三)芜湖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芜湖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3.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四)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含),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四)阜阳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阜阳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2.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相关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3.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4.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无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不低于30%;
6.企业自有缴纳社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3名,且社保缴纳年限满一年(含)以上。
(五)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六安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2.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3.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4.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无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含);
6.服务类、应用类、制造类企业,大数据相关业务营收占比不低于30%;资源类、衍生类企业,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7.企业自有缴纳社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名,且在申报公司社保缴纳年限满一年(含)以上。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条件。
(六)淮北市大数据企业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淮北,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2.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3.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4.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6.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
四、申报范围
(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
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大数据服务、应用、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符合《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服务、城市治理、绿色低碳等领域行业数据开发利用,推动数据要素协同优化、复用增效、融合创新的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已开展市级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企业申报时原则上应是市级大数据企业。
(二)合肥市大数据企业
本办法所称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合肥市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经本办法相关要求认定的企业,主要包括:
1.大数据服务类。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大数据技术开发和服务的企业。
2.大数据应用类。应用大数据技术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促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的企业。如从事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社会、数字*等领域活动的企业。
3.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制造的企业。
(三)芜湖市大数据企业
1.在芜湖市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依法纳税,具备固定经营场所,依法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300万(含),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2.企业经营范国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三种类型之一,且满足《芜湖市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莞数资(2022〕14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四)阜阳市大数据企业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商业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时空大数据、地理信息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五)六安市大数据企业
在六安市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注册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六安市,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制造类、资源类、衍生类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符合《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从事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运维、安全及提供大数据咨询、培训、分析解决方案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时空大数据、地理信息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4.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进行处理产生价值,同时运用在企业内外部生产经营管理的资源类企业;
5.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通过项目建设和购买服务,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融合发展,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衍生类企业。
(六)淮北市大数据企业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大数据技术开发和服务的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4.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进行处理产生价值,同时运用在企业内外部生产经营管理的资源类企业;
5.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通过项目建设和购买服务,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生产经营融合发展,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衍生类企业。
五、申报流程
(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
1.企业自评。
企业应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实施细则》及申报材料参考模板要求准备线上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
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皖事通办”平台(安徽*务服务网)(网址为https://www.ahzwfw.gov.cn/),在“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进行填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首次使用“皖事通办”平台的企业,点击首页右上角的【注册】按钮,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进入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
3.市级初审。
各市数据资源局指导或联合县(市、区)数据资源部门对申报企业真实性进行核实。各市数据资源局重点核验企业填报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省数据资源局。省数据资源局加强对各市数据资源局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核实。
4.专家评审。
省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
省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省数据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省数据资源局向企业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合肥市大数据企业
1.企业自评。
企业应对照《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
企业使用法人用户注册、登录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223.244.92.27:9997/uapweb),在“企业信息管理”栏目进行认定、复审或备案申请。首次使用系统的企业,点击首页【注册】按钮,跳转至合肥市统一身份认证中心,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账号需经过系统管理员激活后方可登录。(技术支撑电话18326152562)
3.县区初审。
各县区数据局登录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综合管理系统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着重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并针对相关问题退回企业后指导其完善申报材料,企业可在初审期间对初审退回的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初审推荐意见汇总表并于6月20日下班前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规划处。
4.专家评审。
市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
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向企业颁发“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证书。
(三)芜湖市大数据企业
此次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采取线上申报的模式组织。
企业对照《实施细则》,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芜湖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审批指南》申请流程,在安徽*务服务网芜湖分厅办理。
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经信局联合审查。
申请链接:https://wh.ahzwfw.gov.cn/sqdj/flow/apply.do?itemId=3fd1019b62f84bdbb828cf4d5f3c26ce
打开安徽*务服务网,点击特色服务专栏-大数据企业认定
1.申请用户使用公司法人账号登录安徽*务服务网,如果没有法人账号,可以在安徽*务服务网申请注册;
2.勾选同意申报协议后点击下一步;
3.选择所属区县,按实际填写表单内容;然后领取方式默认邮寄,请填写实际能接收到的地址;
4.按规定上传申请材料,其中企业营业执照可以引用电子证照不需要上传(引用电子证照需要法人绑定的手机号验证码)
5.材料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即可
6.审批流程结束后,可以在安徽*务服务网后台个人空间打印下载认定结果文件,按如下步骤进入打印
(四)阜阳市大数据企业
1.企业自评。
企业应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阜阳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参考模板)》准备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
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阜阳市“免申即享”平台(网址:https://zcjb.fysjj.com:2443/),在“限时即享”模块选择“阜阳市大数据企业认定”进行填报,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申报材料。首次使用平台的企业,点击首页右上角的【注册】按钮,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平台。
3.县级初审。
各县(市、区)数据资源局负责初审,对企业申报资质或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存在问题的,予以退回并指导企业补充完善。对于初审未通过企业,应说明原因。对于初审通过的,应统一出具初审推荐意见汇总表并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
4.专家评审。
市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
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阜阳市数据资源局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企业,认定为“阜阳市大数据企业”。
(五)六安市大数据企业
1.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办法》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文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县区初审。
各县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查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初审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市数管局进行复审;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3.专家评审。
市数管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由专家组提出审核意见,对于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给予推荐,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4.审查认定。
市数管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认定,提出初步认定名单并在市数管局门户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按程序颁发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不允认定为六安市大数据企业。
(六)淮北市大数据企业
1.企业自评。
企业应对照《管理办法》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按照《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参考模板)》(附件2)准备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
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皖事通办”平台淮北分厅,网址:http://hb.ahzwfw.gov.cn/。在主题专区展开,选择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事项,选择在线办理。详见附件4申报常见问题及操作指南。
3.县级初审。
各县(区)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查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并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对于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对于初审通过的,应统一出具初审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3)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复审。
4.专家评审。
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
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认定,提出初步认定名单并在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门户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查证无问题的,按程序发文认定为“淮北市大数据企业”。
六、申报材料
(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二)合肥市大数据企业
1.《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开展大数据产品、技术研究开发及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情况,企业提供的大数据服务、产品情况,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含明细表及相应数据业务合同发票等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
(三)芜湖市大数据企业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6.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芜湖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四)阜阳市大数据企业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阜阳市数据资源
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五)六安市大数据企业
1.《六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条件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资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六)淮北市大数据企业
1.《淮北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材料: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淮北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6.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