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允许各地重新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并推动在沪深交易所之外进行场外资本市场试验。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首次赋予了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的法定功能及地位,为其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
区域性股权市场,又称“四板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区域内中小微企业,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扶持中小微企业*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场规范稳定运行。运营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实施管理并予以公告,同时向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