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1日,在马鞍山市*和上海市科委有关领导以及现场百余名企业代表的见证下,安徽省首批长三角科技创新券在马鞍山市发放,授予了马鞍山丰原制药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
长三角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长三角试点区域财*科技资金,支持试点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长三角区域内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策工具。试点区域已有文件规定创新券服务范围、申领使用主体、使用额度、资金兑付模式的,可由试点区域科技部门自行决定参照原文件或本通知执行。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
为深入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鼓励长三角科技型中小企业共享使用长三角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加快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提升长三角区域城市竞争力,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现就试点区域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工作。
(一)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安徽省马鞍山市。
(二)长三角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向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参与试点。上海市、浙江省在试点通知发布6个月后视试点情况全域参与。
(一)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资源开放等服务。
(二)申领使用主体。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原则上应当是注册在长三角区域内的独立法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三)服务机构。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符合服务范围要求的,可向注册地所在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申请列入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服务机构名录。经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审核推荐、管理平台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公布。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长三角区域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具备相关创新服务能力和资质证明,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3.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信用不良记录。
(四)使用额度。试点区域原则上按照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次使用额度按照试点区域*策规定的服务金额支持比例予以确定。
(五)资金兑付。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有两种模式可供试点区域选择。
1.通用模式:企业申领、企业兑付。企业先期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待服务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额兑付给企业。
2.通兑模式:企业申领、机构兑付。企业支付部分服务费用,剩余部分以创新券方式兑付给服务机构。
(六)监督检查。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其申领、使用和兑付不得弄虚作假。试点区域内相关部门应对创新券项目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取消申领资格并追回财*资金,纳入企业和服务机构所在地的科研信用记录。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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